日前,《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印發,進一步細化我省公職律師證書的申領范圍、考核及公職律師事務所等規定,明確公職律師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管理體制機制。《實施辦法》將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實施辦法》擴大了公職律師的申領范圍。除司法部《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規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可以設立公職律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可以參照設立公職律師之外,將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納入可以設立公職律師的范疇。
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公職律師依法享有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有權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文件、資料和其他必須的工作職權、條件。公職律師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或者指派,從事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處罰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信訪接待、矛盾調處、涉法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國家賠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