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伙聯營試行辦法(2019年修訂)》將于2019年8月1日起實施。
今年2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印發,明確提出要“深化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試點”。為貫徹落實中央對港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落實CEPA對港澳服務業開放措施,省司法廳在調研收集粵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后,對開展合伙聯營的區域范圍、申請合伙聯營所的門檻條件和自主招聘內地律師等問題進行研究,對原《試行辦法》進行再次修訂。
此次修訂共對五個方面的規定作了修改。其中,考慮到為了推動聯營律師事務所復制推廣,鼓勵更多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在現有基礎上,此次修訂適當降低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內地方的門檻,取消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澳方出資最低比例30%的限制。同時明確了有關內地與香港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的開放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