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海洋
綜合執法工作的公告
粵府函〔2019〕260號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廣東省關于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等規定,現就海洋綜合執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整合涉海地區海洋監察、海島管理、漁政管理、漁港監督、漁船監督檢驗、海洋環境保護等執法職能,由縣級以上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在其管轄海域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上述行政執法權由海洋綜合執法機構集中行使后,各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一律無效。
二、各級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根據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類權力事項,梳理、明確本單位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海洋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必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或者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市、縣級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不服省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四、機構改革之前,原海監機構以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的行政執法工作以及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由同級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承接辦理。機構改革過渡期間,行政執法文書可以暫由漁政(海監)執法機構代章。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2日
- 省政府以公告形式確定在全省開展海洋綜合執法 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