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部分地區非法采砂情況依然存在,我省加大法律規范和懲處力度。16日,省政府向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提請對《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對采砂船舶全面安裝專用監控設備,以期實現實時監控,違者最高將罰款5萬元。
監理單位需對河道采砂進行實時監控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于2005年頒布,201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正。據省水利廳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河砂市場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局部地區非法采砂仍然猖獗,嚴重威脅我省河道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及橋梁等建筑物的安全,原《條例》調整范圍和部分條款內容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其中尤為突出的是,近年來我省非法采砂的作案手段層出不窮,且涉及采、運、銷等環節,存在一條產業鏈和利益鏈,執法監管難度大。省水利廳負責人表示,要從根本上規范河道采砂秩序,必須斬斷利益鏈。對此,修訂草案提出建立采砂船指定停泊、聯合執法、在線監控等監管新模式,進一步加大河道采砂執法監管力度,為全面、有力打擊非法采砂提供保障。
修訂草案增加了省級建設采砂船舶監控系統、市縣監控管理的內容,規定建設開發采砂船舶監控系統并對采砂船舶安裝專用監控設備,對采砂船舶位置、江面動態、船舶采砂動力裝置動態等進行實時監控。具體而言,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采砂船舶監控系統,并為采砂船舶配置采砂專用監控設備。市、縣、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安裝和管理采砂專用監控設備。安裝監控設備不得收取費用。省水利廳負責人認為,這將為采砂船舶實行信息化管理提供法律支撐,將徹底轉變傳統的執法監管方式,極大地提高監管效率。
除此之外,修訂草案提出監理單位也應當配備智能化設備,采用信息化技術,對河道采砂作業進行實時監控,并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對采砂人的采砂范圍、作業工具、開采時間、采砂數量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對于采砂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拒絕配合安裝采砂專用監控設備,或者損毀、拆除設備,妨礙設備正常運行的,修訂草案要求,由縣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村民自建房采砂需向鄉鎮備案
對于村民自建房需采集河砂的行為,修訂草案也作出更為細致的規定,要求農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50立方米以下河砂的,要提供自建房屋合法手續,并向鄉鎮政府備案,免予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或規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業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銷售。沒有自建房屋合法手續和沒有向鄉鎮政府備案的,不得采挖河砂。
此前對于非法采砂船扣押后無人認領的情形由于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容易造成非法作業工具不斷積累、保管成本高、安全風險大等問題。對此此次修訂草案明確,依法扣押的非法采砂作業工具,難以查明當事人且長期無人認領,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拍賣被扣押的非法采砂作業工具,變價款扣除保管、處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費用后上繳同級財政,收歸國有。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草案還將河道采砂管理和打擊非法采砂納入河長制工作內容,并要求提供經費保障。
在河砂資源出讓收入利用方面,修訂草案要求主要用于“河道生態環境治理”等方面,規定河道采砂開采權出讓收入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生態環境治理、河道建設維護及管理,優先保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行政村參與河道采砂管理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