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大力實施近岸海域環境綜合整治,經省政府同意,省環境保護廳與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印發并于24日公布《廣東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簡稱《方案》)。
根據《方案》確定的目標:全省近岸海域水質穩中趨好,2020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質優良面積比例大于等于85%(以海洋、環保部門242個國控水質監測點位計算),入海河流水質與2015年相比有所改善并消除水質劣于V類(地表水水質標準)的水體。2020年年底前,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態紅線面積占管轄海域總面積比例保持不低于28.07%,近海與海岸濕地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公里,紅樹林面積不少于198平方公里。
《方案》的實施范圍涵蓋廣東省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包括廣州、深圳、珠海、汕頭、惠州、汕尾、東莞、中山、江門、陽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陽共14個市。
10月底前要對不達標入海河流編制達標方案
《方案》提出了八方面的重點工作,包括:促進沿海地區產業轉型升級、控制陸源污染排放、加強海上污染源控制、保護海洋生態、防范近岸海域環境風險、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近岸海域環境持續改善、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加強信息共享和公眾參與。
海洋污染根子在岸上。《方案》在控制陸源污染排放方面,要求2018年10月底前,沿海各地級以上市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水質現狀劣于V類(地表水水質標準)以及水質不達標的入海河流編制《入海河流水體達標方案》,并在達標方案中明確水質目標、達標年限和階段性污染負荷削減目標,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單,實現“一河一策”精準治污。
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規范設置入海排污口,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國際重要濕地、濱海類型濕地公園、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游覽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重要漁業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新建排污口。
重點整治珠江口等11個河口海灣
《方案》在推進重點海域環境綜合整治上明確提出,重點整治水質劣于四類(海水水質標準)或水質下降的珠江口、深圳灣、大亞灣、北部灣、廣澳灣、汕頭港、廣海灣、鎮海灣、水東灣、湛江港、雷州灣等河口、海灣,2018年組織編制環境綜合整治方案,明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標和主要任務,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單。跨地級以上市的河口、海灣由省統籌編制綜合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其他的河口、海灣由所在地級以上市編制綜合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
不少專家呼吁多年的污染物入海總量控制也被寫入《方案》:以環境容量為基礎,以改善水質為目的,全面推進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2018年,開展大亞灣海域海洋環境容量研究,開展污染物入海總量控制試點,建立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到2019年,沿海各地級以上市全面啟動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建設。
重要漁業海域禁止實施圍填海
《方案》明確嚴守海洋生態紅線。制定分區分類管控措施,嚴格限制海洋開發活動,對生態脆弱和敏感區域、海洋資源超載區域實施海洋工程區域限批。
到2020年,海洋生態紅線區域面積占全省管轄海域面積的比例保持不低于28.07%。重點海灣、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及預留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濕地區域、重要砂質岸線及沙源保護海域、特殊保護海島及重要漁業海域禁止實施圍填海,生態脆弱敏感區、自凈能力差的海域嚴格限制圍填海。所有圍填海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
構建粵港澳大灣區海岸帶生態安全格局
我省還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放在粵港澳大灣區的視野下謀劃。《方案》提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近岸海域環境持續改善,構建粵港澳大灣區海岸帶生態安全格局。協同港澳共同建立健全清理防治協調機制,推動海漂垃圾源頭治理及監測;研究建立灣區近岸海域重大污染事件通報和區域潛在環境風險評估、預警及應急響應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
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入海污染物總量控制方面,《方案》提出,結合沿海各地級以上市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協同港澳爭取突破行政區限制,在海域水環境質量較差的地區,推動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合理規劃布局入海排污口,對水環境容量不足和海洋資源超載區域實行限制性措施,大力減少陸源污染物排放,通過綜合整治努力實現海域水環境質量持續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