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15〕11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村
金融改革建設普惠金融體系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等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深化我省農村金融改革、建設普惠金融體系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政府引導、改革創新、信用為本、多方聯動”的原則,發揮各級政府的推動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充分調動基層組織的積極性,把建設良好信用環境作為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基礎工作,大力培養和提高涉農企業和農戶的誠信意識,通過建設信用體系著力解決“三農”融資難問題,扎實推進普惠金融體系建設工作。
通過3-5年的努力,我省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取得明顯成效,基本建成較為完善的普惠金融體系,農村地區金融資源大幅增加,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有效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明顯改善。
——金融資源投入農村地區明顯增加。通過政策扶持和正向激勵機制,引導金融資源向農村地區配置,粵東西北地區農村金融服務明顯改善,涉農貸款金額和占比逐年提高,涉農貸款增量不低于上一年增量,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以下稱“兩個不低于”)。到2016年底,粵東西北地區新增存貸比達到50%,全省涉農貸款、“三農”直接融資、農業保險保費收入、提供保險保障等主要指標增長率均高于GDP增長水平。
——農村金融服務明顯改善。以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和基礎金融服務為主要內容,加快推進普惠金融“村村通”,推進城鄉基礎金融服務均等化,使農民足不出村即可享受貸款、匯款、取款、保險等基礎金融服務,全面實現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區域全覆蓋、業務全覆蓋、人群全覆蓋。
——金融服務農村發展作用充分顯現。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與創新社會管理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創建“信用村”、“信用戶”等活動,推進農村綜合征信體系建設,形成有廣東特色的信用體系建設和普惠金融發展新模式,以信用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民生活改善和社會風氣優化。
二、主要任務和重點工作
(一)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1.創新涉農貸款抵質押方式。鼓勵各地在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海域使用權等納入抵押品登記范圍。探索以集體資產股份作為抵押擔保物的貸款辦法。積極推廣農業機械設備抵押貸款、訂單農業貸款、農副產品倉單質押貸款等。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探索拓寬涉農保險保單質押范圍,把具有現金價值的壽險保單和出口信用保險保單納入質押范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保監局、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創新農村金融產品。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支持農業科技研發、農產品國際貿易和農業“走出去”的金融產品。推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的農戶信貸模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放款進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農村地區推廣應用微貸技術。依托農業龍頭企業,推廣應用產業鏈融資模式。創新和推廣專營機構、信貸工廠等服務模式。引導互聯網金融為“三農”發展提供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豐富綠色金融服務內涵,加強對節水農業、循環農業和生態友好型農業發展的金融服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省農業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3.完善涉農貸款風險分擔與補償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基金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作用,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負擔與補償機制。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鼓勵農業龍頭企業為合作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大金融扶貧力度。發揮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補優勢,改進對低收入農戶、農村婦女、殘疾人等困難群眾的金融服務。大力推進扶持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財政貼息貸款項目,有效擴大放貸覆蓋面。通過社會捐款和對口幫扶資金等方式籌集資金,建立金融扶貧基金,為農村貧困家庭貸款提供擔保貼息。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小額擔保貸款。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農村助學貸款、農村青年創業信貸等金融產品。(省財政廳、省委農辦、省婦聯、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進一步加大涉農融資支持力度。
1.發展農村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引導金融機構探索實施“一次授信、循環使用、動態監管”的小額信用貸款管理制度,逐步擴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覆蓋面。充分利用現代支付手段,創新適合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小額信貸產品,探索開發具有小額信用貸款和還本付息功能的銀行卡,打造小額信用貸款服務品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優先辦理涉農再貼現業務。對包括商業承兌匯票,農副產品收購、儲運、加工、銷售環節的票據,農業生產資料生產經營企業簽發、收受的票據,縣域企業簽發、收受的票據,縣域金融機構和中小金融機構法人承兌、持有的票據等已貼現的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促進涉農行業和農村地區小微企業融資。(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創新支農融資模式。運用支農再貸款機制,探索“支農再貸款+金融機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農融資模式。引導銀行機構結合農業生產周期和農業經濟特點,靈活確定授信方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放款進度和收貸期限。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緊密合作關系。探索開展“合作社社員互助聯保貸款”等新型農戶聯保金融產品。(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鼓勵涉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加強涉農重點企業上市培育工作,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引導高成長、創新型農業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支持涉農中小企業在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鼓勵大型涉農企業開展期貨、期權交易,增強農產品定價能力和風險規避功能,穩定生產經營。(廣東證監局、省農業廳、省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5.探索開展多元化直接融資方式。鼓勵建立農業產業投資基金、農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農業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支持涉農中小企業納入區域集優債和集合債、集合票據發行企業名單,支持涉農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支持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發行專項用于“三農”的金融債。鼓勵涉農企業以農村承包土地收益權、水域灘涂養殖權等開展資產證券化融資。(省發展改革委、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寬農業保險覆蓋面。
1.創新發展政策性涉農保險業務。全面推進水稻、森林、能繁母豬、漁業等政策性保險,提高保障標準,擴大保險覆蓋面。穩步提高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保障水平,擴大蔬菜種植保險和生豬保險試點,加快推進政策性家禽、水產養殖保險工作。鼓勵各地根據農業產業化特點,積極發展各類水果、馬鈴薯、玉米、甘蔗、花生、奶牛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保險項目。鼓勵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天氣指數保險、自然災害公眾責任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新型涉農保險險種。完善政策性涉農保險協保體系。(省農業廳、省委農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省金融辦、省海洋漁業局、廣東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推廣“政銀保”合作模式。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推廣“政銀保”合作模式,支持金融機構為農戶和涉農企業提供貸款,保險公司為貸款提供保證保險。(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金融辦、省委農辦、省財政廳、省農業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建立涉農保險巨災風險事故損失救助機制。開展巨災保險試點,逐步建立具有廣東特色的巨災保險制度,完善重大災害損失救助機制,提高重大災害救助水平和工作效率。(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金融辦、廣東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建立健全農村信用體系。
1.完善農村信用信息征集體系。建立縣級征信平臺,多方收集并整合農戶信用信息資源,并與全省信用信息系統相連接,實現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共建共享。推動有信貸需求的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信用檔案,共享信用信息。(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2.推進農村地區信用建設。大力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鎮”創建活動。總結推廣云浮郁南縣勿坦村創建信用村的做法,研究制定全省統一的農戶信用等級劃分與評定工作指引,推動各地結合實際開展信用村建設。建立信用評級與信用貸款額度關聯機制,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發展農村第三方信用評價服務。鼓勵各地引入為農村信用評級服務的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探索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信用評價制度和評價指標體系。(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4.培育貸款主體信用觀念。充分發揮鄉村金融(保險)服務站、助農取款點等基層服務網絡作用,大力開展“金融知識下鄉”等宣傳活動,加大對農村金融政策和金融產品宣傳,提高農民金融知識水平,增強信用觀念。(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實施差別化信貸政策。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充分運用農戶信用信息,實施基于農戶信用評價的差別化信貸政策,實現農戶信用評價與信貸服務有效對接。(廣東銀監局負責)
(五)優化農村金融基礎。
1.優化縣域金融服務網點布局。支持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優化縣域網點布局,發展鎮級金融服務網點。(廣東銀監局、廣東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深化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改革,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強化服務功能。促進各地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規范發展,穩定對縣域“三農”的金融服務,發揮支農主力軍作用。支持有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省農信聯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快發展農村小微金融機構(組織)。鼓勵組建農業小額貸款公司,為“三農”提供專業化農業小額信貸服務。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的風險補償,鼓勵和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加大涉農貸款投放。鼓勵建立地級市融資擔保平臺,并在有條件的縣建立擔保基金,加大對涉農貸款的擔保服務。鼓勵設立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鼓勵開展農業機械等方面的融資租賃業務。(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規范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堅持社員制、封閉性、民主管理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支持農民合作社規范開展信用合作,積極穩妥組織試點。在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供銷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5.完善農村金融基礎、服務。大力開展金融基礎服務“村村通”工程,在農村地區廣泛設立鄉村金融(保險)服務站和助農取款點,加快實現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在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和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中疊加涉農補貼、新農保和新農合繳費與領取待遇、水電費代繳等功能,豐富基礎金融服務品種。加快落實涉農補貼資金“一卡(折)通”管理機制。(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保監局、省委農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6.改善農村金融支付環境。鼓勵銀行機構、支付機構在農村地區延伸服務網絡,拓展支付業務,降低“三農”商戶銀行卡收單成本。在農村地區推廣POS機、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移動支付等新型支付業務。支持農村糧食、蔬菜、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各類專業市場使用銀行卡、電子匯劃等方式進行支付結算。以農副產品收購、農資銷售、農村醫療保險等領域作為推廣突破口,推動金融IC卡在“三農”領域的應用。(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優化農村地區人民幣用鈔環境。優化流通中人民幣券別結構,確保省內農村地區銀行營業網點自動柜員機中至少有一臺提供10元券取現。定期組織銀行機構為農民群眾提供集中辦理殘損幣兌換服務。加強農村地區反假貨幣工作。(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
8.加強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強化農村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組織建設,建成基本覆蓋農村地區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體系。完善金融機構服務收費和公示制度,規范金融服務收費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粵東西北地區振興發展的金融服務。
1.開展農村普惠金融試點。在粵東西北地區選取20個縣,開展以建設縣級綜合征信中心、信用村、鄉村金融(保險)服務站、鄉村助農取款點,推廣農村產權抵押擔保貸款、“政銀保”合作農業貸款、婦女小額擔保財政貼息貸款、金融扶貧貸款等“八項行動”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普惠金融試點。(省金融辦、相關地級以上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建立金融支持工作機制。統籌推動省有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以及涉農金融機構與粵東西北地區地級市簽訂合作協議,開展“一對一”合作,建立金融支持當地經濟發展的工作機制。(省金融辦等有關部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相關地級以上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優先支持發展農村金融主體。引導珠三角地區發展較好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與粵東西北地區困難農村信用社開展合作,幫扶困難農村信用社提升管理水平。優先支持粵東西北地區組建村鎮銀行和發展農業特色小額貸款公司。鼓勵粵東西北地區探索發展農村地區證券期貨服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省金融辦、省農信聯社、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引導資金加大投入。督促和指導省級金融機構進一步提高粵東西北地區信貸分配額度比重,確保落實涉農貸款“兩個不低于”要求。大力推動“險資入粵”工作,引導保險資金加大對粵東西北地區的投資。(廣東銀監局、廣東保監局、省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5.引導珠三角地區資金流向粵東西北地區。發揮粵東西北振興發展股權基金的引導作用,在珠三角地區募集組建投資粵東西北地區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探索利用股權基金加大對粵東西北地區新農村建設的投入。鼓勵粵東西北地區企業參與珠三角各區域金融要素市場交易,創新針對粵東西北地區的農產品交易品種。(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加強粵東西北地區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金融服務。創新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金融服務機制,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作用,充分利用開發性貸款、棚戶區改造專項貸款、“債貸組合”等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粵東西北地區縣域棚戶區、城中村改造以及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新型農村社區、農村產業園區建設。加強對粵東西北地區農業轉移人口的綜合性金融服務。(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在省金融改革發展領導小組的領導和統籌協調下,省委農辦、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林業廳、商務廳、金融辦、海洋漁業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和廣東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相關部門密切協作,互相配合,并按照部門職能和任務分工推進各項工作。
(二)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統籌制定扶持政策,綜合運用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保費補貼、獎勵補助、稅收減免、費用補貼等多種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三農”的投入。落實中央財政扶貧貸款貼息和婦女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提高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的縣級保費補貼。(省委農辦、省農業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切實防范農村金融風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金融監管,著力做好風險識別、監測、評估、預警和控制工作,妥善處置涉農金融風險,切實維護金融穩定。認真落實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監管責任,完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工作職責,堅決守住不發展區域性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省金融辦、省農業廳、省商務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省農信聯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大力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加強金融法律法規和金融業務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育和提高農民群眾的金融知識、信用意識和風險意識。大力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非法證券、非法保險等各類非法金融活動,凈化農村金融環境。(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省公安廳、省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督促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增強做好金融服務“三農”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扎實推動我省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建設普惠金融體系各項工作。省金融辦要牽頭做好工作督促和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按年度對本地區工作落實情況和有關意見建議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省金融辦,由省金融辦匯總專題報告省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