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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4〕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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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 改善環衛工人待遇意見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改善環衛工人待遇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反映。 ?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28日 ? ? ? 關于進一步改善環衛工人待遇的意見
從2014年7月1日起,提高環衛企業工人月基礎工資最低標準,月基礎工資最低標準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10%確定。政策性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相應調整環衛工人月基礎工資最低標準。納入環衛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環衛工人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 從2014年7月1日起,調整環衛企業工人崗位津貼標準:珠三角地區崗位津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日10元,粵東西北地區崗位津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日8元。各地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等條件進行分檔、細化,并建立彈性調整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當地財政狀況和物價水平等,按照限低不限高的原則,適當提高環衛企業工人工資、崗位津貼標準。調整環衛企業工人崗位津貼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市縣按現行渠道解決,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創新經費來源渠道。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及時給環衛工人發放高溫津貼和加班費用。 環衛企業要按規定與環衛工人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為環衛工人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環衛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或當地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保障環衛事業單位工人合法權益。 環衛企事業單位要按規定為在職環衛工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所在地有關政策執行,月繳存額不得低于環衛工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環衛工人租賃住房可提取個人賬戶上的住房公積金,具體按所在地現有政策執行。逐步將環衛工人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對符合當地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環衛工人,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有條件的市縣可集中建設一定規模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于解決環衛工人的住房困難。長期在城鎮從事環衛作業的外來環衛工人申請積分入戶,可降低其學歷要求并給予適當加分,對獲得市級及以上環衛主管部門表彰的給予適當加分。保障符合條件的外來環衛工人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按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解決其隨遷子女入學問題。 環衛企事業單位要落實環衛工人個人防護、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防暑降溫、防塵防毒等職業病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環衛工人職業衛生管理各項制度和檔案,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為環衛工人提供必要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環衛工人,要依法組織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加強環衛部門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以及環衛工人的職業衛生培訓。 通過多種渠道加大資金投入,改造升級和逐步淘汰敞開式垃圾收運設施,建成壓縮式轉運站。提高環衛設施設備機械化作業水平,改善環衛工人工作條件,降低環衛工人勞動強度。到2015年,地級以上市城區主、次干道的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100%,縣(市)城區達80%。 七、創新環衛管理制度 積極推行市場化運作和專業化服務模式,采用公開招投標、邀請招投標、競爭性談判等公平公正的方式選擇環衛企業。環衛主管部門要與環衛企業簽訂合同,明確保潔公司工作職責和費用支付方式,增加保障環衛工人工資待遇的具體要求;建立保潔合同備案制度,統一登記備案政府部門與環衛企業、環衛企業與環衛工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切實加強環衛行業監管。建立環衛工人信息管理檔案(平臺)和環衛工人崗前教育培訓制度,組織環衛工人參加有關福利待遇、環衛工人合法權益保護、安全生產等相關法規文件的學習和培訓。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政府是改善環衛工人待遇的責任主體,要根據本意見制訂具體實施細則,認真抓好落實。各地可結合實際,參照《意見》標準制訂改善村鎮環衛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加強監督指導,完善工作制度和行業標準,會同省有關部門定期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環衛工作宣傳力度,通過播放公益廣告等多種方式,努力營造人人關心環衛事業、關愛環衛工人的良好社會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