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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4-00113 分類: 綜合政務、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4-02-21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14〕5號 發布日期: 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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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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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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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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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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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職責調整。
  1.將原省物價局職責劃入省發展改革委。
  2.將省發展改革委承擔的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衛生計生委。
  3.將原省人口計生委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省發展改革委。
  4.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節能減排綜合協調職責劃入省發展改革委。
  5.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劃轉的其他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企業投資擴建民用機場項目核準。
  2.取消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
  3.取消依法制定、調整省內桑(鮮)繭收購價格和干繭供應價格。
  4.取消移動電話本地業務資費制定、調整審批。
  5.停止實施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初審,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6.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三)下放的職責。
  1.將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準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
  2.將企業投資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備案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
  3.將企業投資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非跨地市區域的電網工程項目備案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
  4.將企業投資非省級和非跨市的輸油管網備案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
  5.將除跨地級以上市的省道外,其他政府投資普通省道的審批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
  6.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承接國家發展改革部門下放的職責。
  1.省級油氣主干管網、跨地市的油氣管道項目、以及與向我省供氣的上游氣源(包括跨省陸上油氣長輸管道、接收站、海上油氣陸上接收站等)直接連接的油氣管道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2.跨大江大河(通航段,不含珠江口)的獨立公路橋梁、10萬噸級以下(不含10萬噸級)煤炭、礦石專用泊位,5萬噸級以下(含5萬噸級)油氣專用泊位,5萬噸級以下(含5萬噸級)集裝箱專用碼頭企業投資項目競爭性配置招標方案核準。
  3.黃金礦山采選項目,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乙烯、精對苯二甲酸、對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現有裝置改造項目,精對苯二甲酸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4.紙漿、制鹽、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5.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軌道交通信號系統制造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6.在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5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國務院專門規定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之外的項目核準。
  7.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萬噸至500萬噸煤炭、鐵礦石、原油專用泊位企業投資項目競爭性配置招標方案核準。
  8.分布式燃氣發電企業投資項目競爭性配置招標方案核準。
  9.燃煤背壓熱電企業投資項目競爭性配置招標方案核準。
  10.風電站企業投資項目競爭性配置招標方案核準。
  11.除稀土礦山開發項目和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外的其他礦山開發企業投資項目(不含煤礦、鈾礦)備案。
  12.稀土深加工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13.國家批準的規劃內城市快速軌道交通企業投資項目競爭性配置招標方案核準。
  14.企業投資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核準。
  15.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16.指導并統籌規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研究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五)加強的職責。
  1.強化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經濟體制改革的統籌協調等職責。
  2.強化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強化宏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3.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加強各類重大區域發展平臺的發展規劃和統籌協調。
  4.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協調實施,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全省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系的綜合協調,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全省和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加強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三)研究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財政、土地、金融體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資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試驗區)工作。
  (五)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價格公共服務工作,負責全省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六)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省人民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省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備案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競爭性配置方案;組織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序、下放審批權限、完善備案程序,研究制訂引導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協調重大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擬訂地方鐵路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負責綜合交通發展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提出綜合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對能源產業的管理,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協調粵港澳能源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與合作,開展能源對外合作。
  (九)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負責各類重大區域發展平臺的發展規劃和統籌協調工作;承擔省對口支援西藏、新疆及援助其他西部地區的有關工作。
  (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總量平衡計劃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
  (十一)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人口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問題,牽頭組織擬訂節能減排中長期規劃及綜合性工作方案,綜合協調節能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推進經濟動員軍民融合式發展,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與國家發展改革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改革委設2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規劃處。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規劃調整意見;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三)綜合處。
  分析研究宏觀經濟形勢,進行宏觀經濟監測預測,組織研究和提出經濟預測目標,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經濟體制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意見;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五)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項目管理目錄的建議;研究制訂引導民間投資的政策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擬訂政府投資規劃、計劃,審核安排省級財政性投資項目,編制下達省級財政性投資年度計劃;承擔投資備案項目綜合管理和投資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推進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工作;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六)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研究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提出涉外經濟體制改革政策建議;承擔省管權限的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管理工作和發放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并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承辦本省與國外、港澳臺地區經濟交流合作的相關工作;承辦廣東經濟發展國際咨詢會的日常工作;承擔機關外事工作。
  (七)區域經濟處。
  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區域協調發展的重大政策;銜接平衡土地利用與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礦產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經濟特區和各類開發區的重大問題;提出推進縣域經濟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擬訂各類重大區域發展平臺的發展規劃和統籌協調工作。
  (八)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并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農林水利等投資計劃;參與編制水資源配置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規劃。
  (九)產業協調處。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的發展和推廣應用;協調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組織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重大項目建設,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范工程;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產學研聯合及相關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一)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處。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問題,牽頭組織擬訂節能減排中長期規劃及綜合性工作方案,綜合協調節能相關工作;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參與促進企業加強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十二)應對氣候變化處。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定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和能力建設;提出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建議,承擔碳排放權交易組織協調工作。
  (十三)社會發展處。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文化、教育、衛生計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四)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提出貿易發展戰略和宏觀管理政策建議;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工作,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省內儲備,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進出口計劃;擬訂和組織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法規與財金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以及相關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研究分析財政、金融形勢,并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發展等融資重大問題;承擔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審核上報工作;指導、組織社會信用體系規劃、建設,統籌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十六)價格綜合調控處。
  擬訂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地方定價目錄、價格聽證目錄和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組織價格聽證;承擔市場價格分析、預警和應急工作,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運作和監督;負責重要農產品、房地產有關價格管理;協調有關價格爭議。
  (十七)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水、電、氣、油等資源性產品價格,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排污權交易使用等環境價格,部分工業品價格,以及重要公用事業價格政策和法規;擬訂水、電、氣、油等資源性產品價格,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排污權交易使用等環境價格,部分工業品價格,以及重要公用事業價格相關管理原則、方法、項目和標準;協調處理有關價格爭議。
  (十八)收費管理處。
  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社團收費、中介服務收費,以及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的政策和法規,按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收費的管理原則、方法、項目和標準;按有關規定組織清費治亂減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工作;組織實施重要公益性服務價格政策和法規,擬訂重要公益性服務價格相關管理原則、方法、項目和標準;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藥品、醫療器械等醫藥價格的監管,承擔有關醫藥價格評審和制定工作;協調處理有關收費(價格)爭議。
  (十九)重點項目處。
  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擬訂省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綜合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督促檢查省重點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組織協調省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省重點項目建設管理政策建議。
  (二十)對口支援處。
  承擔省對口支援西藏、新疆及援助其他西部地區的有關工作,負責援藏援疆項目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篩選論證、資金安排、項目督查及協調管理等工作;協助做好與對口支援地區的互訪交流、經濟合作等工作;組織落實省參與的有關西部大開發工作。
  (二十一)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安全保衛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二十二)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與廣東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合署)。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推進經濟動員軍民融合式發展;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和日常監測工作;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市縣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安排本省投資項目、省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省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和檢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四)省綜合交通建設管理辦公室。
  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工作;分析綜合交通運輸運行狀況,提出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協調綜合交通發展重大事項;研究擬訂我省鐵道民航重大問題和發展規劃并提出政策建議;做好與國家鐵道民航主管部門的銜接溝通,負責我省鐵道民航建設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十五)省能源局。
  組織擬訂本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并與國家協調和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有關能源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承擔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發展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規劃能源重大項目布局,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承擔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裝備產業發展;參與能源預測預警、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發布相關能源信息;協助做好省內國家石油儲備工作,參與監督商業石油儲備。
  四、人員編制

  省發展改革委機關行政編制260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7名(其中1名兼任省糧食局局長,含增設1名副主任分管價格工作),總經濟師1名;省綜合交通建設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省能源局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31名(含省能源局副局長2名、省綜合交通建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3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0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糧食局。
  1.省糧食局相對獨立運作,直接向上級領導機關請示、報告工作,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2.省糧食局正、副局長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權限有關規定辦理。局機關正、副處長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由省糧食局分別提出建議和方案,報省發展改革委按干部管理權限和選拔任用程序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糧食局按權限管理。
  3.省糧食局文件單列戶頭,獨立行文或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
  4.省糧食局的財務、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等相對獨立,重大情況及時請示、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二)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秘書處(與廣東省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含綜合辦、規劃辦)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加快推進合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議;組織協調合作的有關事項。核定行政編制13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名。
  (三)將原省物價局直屬單位劃給省發展改革委管理。
  保留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作為省發展改革委直屬行政單位。主要職責:負責制定價格行政執法制度,組織實施價格行政執法;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對價格違法行為、違法收費行為進行立案檢查處理;依法實施市場價格監管,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擬訂和組織實施市場價格監管辦法和經營者價格行為規則,監督和規范市場價格行為,組織和實施明碼標價,指導行業價格自律;負責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根據國家授權承擔本省及跨省區反價格壟斷執法工作;承擔國家和省交辦的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工作,指導各地開展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工作。具體機構編制另文明確。
  (四)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發展改革委的紀檢組(監察室),其機構編制事宜另文明確。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