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政府系統
召開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系統召開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已根據國家及省精減會議有關精神作出修訂,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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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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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系統召開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
根據國家及省精減會議有關精神修訂本辦法。
一、會議分類
本辦法所稱全省性會議是指以省政府名義或以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下稱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
(一)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
1.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務院有關會議、文件確定需省政府召開的會議;
2.研究貫徹重大政策、重要改革發展措施和重點工作安排的會議;
3.由省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的特殊表彰會;
4.省委常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由省政府召開的其他重要會議。
(二)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各部門總結、布置年度總體工作,貫徹上級主管部門會議、文件精神的會議。
二、參會范圍
(一)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由分管副省長出席并講話,副秘書長主持會議;特別重要的請省長出席并講話,分管副省長主持會議。省長一律不出席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分管副省長原則上不出席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
(二)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要求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以及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會。
(三)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只安排本系統或相關系統負責同志參會,不得要求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參會。
(四)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人數不超過300人,以部門名義召開的不超過200人;嚴格控制電視電話會議和視頻會議參會范圍。
三、審批權限
(一)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須經省政府秘書長審核后,報常務副省長、省長審批或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二)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由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并報省府辦公廳備案。
四、報批程序
(一)各部門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將下年度本部門建議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計劃,按要求填好表格(見附件)報省府辦公廳,由省府辦公廳報分管副省長審核后,提出全年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總量控制意見報常務副省長、省長審批或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下發各地、各部門按計劃執行。
(二)各部門提出計劃外臨時決定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予批準。情況特殊的,如涉及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疫情防控、重大防災救災、重大群體性事件等重大緊急事項或重要經濟工作安排需以省政府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會議方案報省府辦公廳,按程序由分管副省長、常務副省長、省長審批。
(三)列入計劃內的會議或確實需邀請分管副省長出席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業務主管部門在每月25日前將下個月召開的會議提出具體方案報省府辦公廳按程序辦理。
五、審批原則
(一)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實行總量控制,每年不超過24個;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各部門每年不超過1個。
(二)省政府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再以省政府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進行部署。同一部門召開的若干會議或雖不同部門但內容相關聯的會議,應予合并或套開;凡可由部門或部門聯合召開的會議,不以省政府名義召開。
(三)全省性會議原則上采用電視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形式召開,除需集中分析研討、現場會外,一般不召開集中見面會。2014年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實現1/3以上采用電視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并將這比例逐年提升至50%。
(四)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會期不超過2天,以部門名義召開的不超過1天。在全省性會議上省長講話不超過1小時,副省長講話不超過半個小時;大會發言人數不超過5人,每人發言時間不超過10分鐘。電視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一般不超過1個半小時。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不安排以部門名義進行的表彰、頒獎活動。
(五)除電視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外的全省性會議原則上開至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特殊情況需開至各縣(市、區)須報省長審批同意。
六、其他事項
(一)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全省性會議具體安排,由省府辦公廳秘書處負責銜接辦理;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全省性會議的新聞報道工作,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與省府辦公廳新聞信息處銜接按相關規定辦理。
(二)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由省府辦公廳下發會議通知,會務工作由業務主管部門具體承辦,省府辦公廳相關處室協助;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會務工作和下發會議通知一律由各部門負責。
(三)各部門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需在會議召開后5個工作日內報省府辦公廳備案。報備內容包括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內容、參會范圍及人數、會期。
(四)全省性會議一律使用省委辦公廳、省府辦公廳制發的廣東省工作會議出席證或機動出席證,不再單獨制發會議證件。
(五)會議地點優先考慮價格低于會議費用綜合定額的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和會議室,或到定點飯店召開會議;不得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會場一律不制作會議背景板,主席臺、發言席和會場不擺放鮮花。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會議期間,一律不安排宴請,不得組織與會人員旅游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禮品、紀念品和土特產。會議經費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六)各議事協調機構原則上不召開全省性會議,如確需召開,按以部門名義召開會議有關規定辦理。
(七)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省政府系統全省性會議審批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擬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計劃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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