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省府辦公廳
2013年6月25日
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省安委會
2.2 省安委會辦公室
2.3 地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2.4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預警
3.1.1 監控預防
3.1.2 預警通報
3.1.3 預警行動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3.2.2 響應啟動
3.2.3 現場處置
3.2.4 社會動員
3.2.5 應急終止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后處置
3.3.2 調查評估
3.4 信息發布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4.2 資金保障
4.3 物資保障
4.4 醫療衛生保障
4.5 交通運輸保障
4.6 治安維護
4.7 通信保障
4.8 保險制度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5.2 宣教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7 附件
7.1 生產安全事故預警發布
7.2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程序,提高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應對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平安廣東建設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以及《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協助處置的特別重大及負責處置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超出事發地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各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核突發事件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把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以各級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單位要與各級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3)分工負責,協調聯動。根據事故類型,各有關單位在省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指導、協調對應行業領域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加強聯防聯控,建立健全聯動機制。
2 組織體系
2.1 省安委會
省安委會是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協調省軍區、省武警總隊調集所屬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主任:省長。
副主任:分管副省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安全監管局局長。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綜治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省公安消防總隊)、監察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文化廳、衛生廳,省國資委,省廣電局、工商局、海洋漁業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旅游局、法制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總工會、團省委,民航中南管理局、南方電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廣東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鐵投集團,廣鐵集團公司等單位分管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省安委會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負責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
(2)省綜治辦: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
(3)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負責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能源應急保障工作、糧食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協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無線電頻率保障。
(5)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協調學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辦工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單位組織涉及校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6)省科技廳:負責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技術研發。
(7)省公安廳(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事故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事故、煙花爆竹燃放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8)省監察廳:負責參與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9)省司法廳:負責組織、協調監獄、勞教(戒毒)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0)省財政廳:負責保障應由省財政承擔的應急所需資金,并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11)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協調與生產安全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工作;指導、協調技校校辦工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2)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協調因自然災害引發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3)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組織、協調陸地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協調核工業、核泄漏或核輻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4)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協調建筑工程,城市供水、節水、燃氣、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及城市地鐵(含輕軌)建設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5)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組織、協調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工程及地方鐵路工程(不包括城市地鐵、城際軌道交通工程)施工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地鐵(含輕軌)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6)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協調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7)省農業廳:負責組織、協調農業機械道路外作業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8)省林業廳:負責省屬國有林場和所屬有關事業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9)省文化廳:負責組織、協調全省重大文化活動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負責文化經營活動場所和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0)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衛生救援、衛生防疫和職業衛生工作。
(21)省國資委:負責指導、協調監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以及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檢查、督促監管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
(22)省廣電局:負責指導、協調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23)省工商局:負責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配合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參與依法查處取締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24)省海洋漁業局:負責指導、協調漁業船舶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5)省質監局:負責指導、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6)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工礦商貿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7)省旅游局:負責協助相關單位組織、協調旅游景區、景點特種設備事故、旅游車輛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其他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28)省法制辦:負責監督、指導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
(29)省法院:負責涉及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開展檢查。
(30)省檢察院:負責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查辦安全生產領域所涉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
(31)省總工會:負責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工作。
(32)團省委:負責協調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3)民航中南管理局:負責參與、指導、協調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4)南方電監局:負責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工作;組織、協調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5)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安全事故、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36)省氣象局:負責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37)廣東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海(水)上交通事故和人命救助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事故現場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組織、協調民用航空器的海上搜救工作。
(38)省軍區:負責根據省安委會的申請,組織所屬部隊和民兵預備役,必要時協調駐地解放軍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39)省武警總隊:負責根據省安委會的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
(40)省鐵投集團:負責組織、協調所轄鐵路、城際軌道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鐵路、城際軌道交通運輸支持和運輸通行保障。
(41)廣鐵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實施鐵路交通事故、鐵路火災、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鐵路網絡與信息安全、鐵路工程施工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 省安委會辦公室
省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安委辦)設在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監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省安委會指示和部署,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綜合監督、指導各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承擔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參考省的做法,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做好應對工作。省有關單位進行指導。
2.4 專家組
省安全監管局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預警
3.1.1 監控預防
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及時排查整改可能引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情況進行督查,發現事故隱患要立即整改。
3.1.2 預警通報
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的省有關單位要根據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風險信息的類型,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報送省安委辦。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承擔相應管理責任的省有關單位要及時通報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3.1.3 預警行動
各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后,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省有關單位,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并報告省安委辦和相關單位。省安委辦及相關單位要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1)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報告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負有相應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中直駐粵企業或省管企業在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的同時要分別上報企業總部、上級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要在事件發生后兩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省安委辦。
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目前事件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
3.2.2 響應啟動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災害類別,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省安委會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省安委會或省有關單位立即組織省安委會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安委辦或省有關單位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會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省安委辦或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發地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事故應急指揮機構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縣(市、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地級以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成員單位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縣(市、區)事故應急指揮機構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3.2.3 現場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必要時,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與分配援助物資等。必要時,省安委會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3.2.4 社會動員
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事故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提供援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5 應急終止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后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撫恤補償、保險理賠、征用補償、救援物資供應、環境污染消除、災后重建、危險源監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3.3.2 調查評估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由省安委辦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省安委會。根據現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省安委辦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單位。
3.4 信息發布
(1)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單位按規定辦理。
(2)信息發布主要內容包括: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情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故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事故責任單位基本情況等。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要加強本行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指導高風險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省、市、縣三級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積極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定期、不定期培訓與考核,動態管理人員和設施、設備;適時調整人員數量及專業結構,及時更新相關設施、設備,確保隨時處于良好的應急備戰狀態。
4.2 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保障給予相應資金支持。
4.3 物資保障
省有關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企業要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要按照規范儲備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物資,并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
4.4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要求,做好醫療衛生應急的各項保障措施。
4.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指定搶險運輸單位運送搶險物資和人員;確保搶險運輸車輛充足。
4.6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要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平臺和數據庫,完善應急救援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
4.8 保險制度
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生產安全事故防范、處置及補償機制,對存在較高安全生產風險的企業實行強制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要求、地區安全生產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障和互助保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分擔機制。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安全監管局(省安委辦)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范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地方政府領導、各有關單位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及社區群眾,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安全監管局(省安委辦)負責解釋。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4)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7年省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7 附件
7.1 生產安全事故預警發布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7.1.1 I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7.1.2 II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會負責發布。
7.1.3 III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黃色預警,由事發地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
7.1.4 Ⅳ級預警: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藍色預警,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
7.2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7.2.1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
7.2.2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3)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7.2.3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4)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7.2.4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Ⅳ級)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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