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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3-00264 分類: 工業、交通、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3-04-17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號: 粵辦函〔2013〕189號 發布日期: 20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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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04-23  瀏覽次數:-

                    粵辦函〔2013〕18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

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反映。

                             省府辦公廳

                             2013年4月17日

廣東省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

工作分工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5號),現提出我省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分工方案。
  一、降低農產品生產流通環節用水電價格和運營費用

  (一)規模化生豬、蔬菜等生產的用水、用電與農業同價。(省物價局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農業廳配合)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用電、用氣、用熱與工業同價。(省物價局牽頭,省農業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南方電網公司配合)
  (三)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用水,在已按要求簡化用水價格分類的地區,執行非居民用水價格;在尚未簡化分類的地區,按照工商業用水價格中的較低標準執行。(省物價局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農業廳配合)
  (四)農產品冷鏈物流的冷庫用電與工業用電同價。(省物價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農業廳配合)
  (五)鼓勵類商業用水、用電與工業同價。(省物價局牽頭,南方電網公司配合)
  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執行到位,工商業用電同價措施與調整銷售電價同步實施。
  二、規范和降低農產品市場收費

  (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社區菜市場攤位實行實名制管理,規范經營者轉租轉包行為。清理經營權承包費,加強成本調查核算,降低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社區菜市場攤位費收費標準。(省工商局牽頭,省物價局配合)
  (二)政府投資建設或控股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社區菜市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地方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則從低核定收費標準。(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省物價局配合)
  (三)全面實施收費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場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費項目外,市場經營主體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省物價局牽頭,省工商局配合)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要開設專門區域,供郊區農戶免費進場銷售自產鮮活農產品。(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農業廳、工商局配合)
  (五)利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降低農產品生產流通成本。(省物價局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農業廳配合)
  三、強化零售商供應商交易監管

  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規范促銷服務費。制定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的法規。零售商向供應商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限制條件等,須與供應商協商確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確標示。零售商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標示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供應商制定差別收費標準。零售商收到供應商貨物后應及時付款,禁止零售商惡意占壓供應商貨款。成立零售商、供應商相關行業組織。規范零售商供應商工作人員行為,嚴厲打擊商業賄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公安廳、外經貿廳、物價局、工商局、糾風辦配合)
  四、完善公路收費政策

  (一)嚴格執行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將免收通行費措施落實到位。(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農業廳、物價局配合)
  (二)從嚴審批新的一級公路和獨立橋梁、隧道收費項目。(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配合)
  (三)深入推進收費公路專項清理,規范收費公路經營者行為,推進全省高速公路實現“一張網”聯網收費,進一步規范普通公路年票制管理。(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物價局配合)
  (四)加強對政府還貸公路通行費收支情況的審計,確保通行費收入全額用于償還貸款和養護管理。(省審計廳牽頭,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物價局配合)
  五、加強重點行業價格和收費監管

  (一)加強對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中提供延伸服務的收費監管,規范清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鐵路、郵政等行業經營者在設施建設、運行、維護、使用過程中收取初裝費、維修費、材料費、檢驗費、代理費、設備(線路)使用費等費用,簡化、歸并收費項目,公示收費標準。禁止有關部門和物業公司在政府制定的價格之外加價或者加收其他費用。(省物價局牽頭,南方電網公司、省郵政管理局、廣鐵集團配合)
  (二)規范商業銀行收費行為,改善銀行卡受理環境,提高銀行卡普及率,落實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標準調整工作,維護銀行卡市場秩序。(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物價局配合)
  (三)規范電信經營者價格行為,促進電信資費水平進一步降低。(省通信管理局牽頭,省物價局配合)
  六、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監管力度

  加強價格監管力量,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監督各項價格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重點檢查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在標價之外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達成壟斷協議等價格壟斷行為。繼續保持對哄抬價格、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價格違法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省物價局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配合)
  七、完善財稅政策

  (一)開展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完善農產品增值稅政策,繼續對鮮活農產品實施從生產到消費的全環節低稅收政策,將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擴大到部分鮮活肉蛋產品。(省國稅局負責)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省地稅局負責)
  (三)抓緊落實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政策,減輕流通業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省國稅局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加快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完善試點辦法,降低交通運輸業稅收負擔。(省財政廳牽頭,省國稅局、地稅局配合)
  (五)加快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業用地

  (一)制定政府鼓勵的流通設施目錄,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調整土地規劃、城鄉規劃時,要優先保障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社區菜市場和便民生活服務網點用地。(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配合)
  (二)嚴格控制將社區便民商業網點改作其他用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商局配合)
  (三)鼓勵地方政府以土地作價入股、土地租賃等形式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鼓勵各地選擇合適區域、時段,開辟免攤位費、場地使用費、管理費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場、流動蔬菜車等臨時交易場所和時段市場,其用地可按臨時用地管理。(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九、便利物流配送

  (一)完善運輸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車輛管理辦法,引導物流企業合法裝載,規范交通運輸領域執法行為。(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公安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二)制定城市配送車輛管理指導意見,為配送車輛進入城區道路行駛提供通行便利。鼓勵發展統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間配送,降低配送成本。(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建立健全流通費用調查統計制度

  (一)建立流通費用統計制度,在運輸、倉儲、保管、配送、批發、零售等環節,健全企業收支情況和價格調查的統計方法和手段。(省統計局牽頭,省物價局、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
  (二)健全收費公路經營主體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情況的統計、監測制度,制定收費公路信息公開辦法,全面、準確掌握收費公路的收費情況。(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物價局配合)
  (三)統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流通費用統計工作力度,加強與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農業等部門在流通領域價格、收費、成本調查等方面的配合協調。(省統計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經濟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農業廳配合)
  十一、加強組織實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執行,確保各項工作任務順利完成,落實情況請于每季度末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匯總后報省政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切實擔負牽頭職責,會省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需省政府協調事項。省政府將適時組織省有關單位進行專項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