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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3-00163 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意見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3-03-01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粵北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安置遺留問題的意見
文號: 粵府辦〔2013〕9號 發布日期: 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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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粵北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安置遺留問題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3-03-12  瀏覽次數:-
粵府辦〔20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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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粵北

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安置遺留問題的意見


廣州、深圳、珠海、佛山、韶關、東莞、中山、江門、陽江、湛江、肇慶、清遠市人民政府,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粵北石灰巖地區人口遷移是20世紀九十年代初省委、省政府為從根本上解決居住在韶關、清遠兩市石灰巖地區7個縣(市)缺乏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特困人口的生活問題而采取的重大民生措施。這項措施實施以來取得顯著成效,有效改善了外遷人口的生產生活條件。2002年,省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粵北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入戶問題的通知》(粵府辦〔2002〕48號),允許符合條件的粵北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遷入現住地,作為城鎮居民人口管理。但是,部分粵北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尚未得到妥善安置,生產生活面臨一定困難。為統籌解決1997年4月1日前遷移的韶關、清遠兩市石灰巖地區7個縣(市)缺乏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特困人口(以下統稱外遷人口)的安置問題,改善其生產生活條件,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堅持以人為本、穩步推進、因地制宜、就地安置的原則,鼓勵外遷人口入戶居住地城鎮戶口,保障外遷人口平等獲得基本公共服務,促進外遷人口融入當地社會,到2015年底基本解決外遷人口安置問題,進一步構建和諧有序的城鄉社會環境,加快建設幸福廣東、幸福村居。

  二、繼續推進外遷人口入戶城鎮

  2.1997年4月1日前遷移,在現居住地從事代(租)耕或二、三產業(勞務),已解決住房(含自購、自建或租用房屋)的外遷人口(違法生育的須繳清社會撫養費),準予遷入居住地城鎮居民戶口。

  3.外遷人口辦理居住地城鎮居民戶口,需本人自愿向遷入地鎮政府提出申請,由遷入地縣(市、區)政府核實入戶資格并登記造冊,上報省扶貧辦。省扶貧辦審核確認后,函告遷入地縣(市、區)政府,并抄送遷出地縣(市、區)政府。遷入地縣(市、區)政府將省扶貧辦確認的名單通知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根據省扶貧辦確認的名單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外遷人口在遷入地城鎮沒有合法入戶地址的,其入戶地址由遷入地鎮政府指定。

  三、逐步解決外遷人口住房問題

  4.已遷入居住地城鎮戶口、未享受過住房安置優惠政策并符合遷入地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外遷人口,遷入地縣(市、區)政府要將其納入當地城鎮居民的住房保障范圍,通過興建移民安置房、安排公共租賃房等方式統一安置。對于不符合農村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房屋,在未落實住房安置政策前,外遷人口可以繼續居?。灰殉蔀槲7康模试S維修;統一安置后,應拆除并給予合理補償。

  5.未遷入城鎮戶口、在遷入地農村散居或已形成村落、建有固定住房的外遷人口,允許其繼續居住,其住房符合農村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由遷入地縣(市、區)政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四、切實保障外遷人口合法權利

  6.原戶籍為農村戶口的外遷人口,遷入居住地城鎮戶口后,原享受的農村優惠政策不變,并享受與遷入地居民同等的社保、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未遷入居住地城鎮戶口的外遷人口,與當地二、三產業務工人員平等享受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各項優惠政策,其子女由現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讀公辦學校,不得收取額外費用。鼓勵外遷人口自主創業或轉移就業,遷入地縣(市、區)政府要將其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政策扶持范圍。

  7.外遷人口遷入城鎮戶口后,不再分配耕地、宅基地等土地資源。外遷人口在現居住地合法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暫不收回,引導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合理退出在現居住地合法獲得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強行清退。

  8.外遷人口代耕合同期滿后,鼓勵耕地承包(所有)者與外遷人口按照公平、自愿、有償原則改簽為租耕合同。租金由雙方協商確定,不能協商一致的由當地鎮政府或村(居)委會協調解決。各地縣級以上農業、工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訂統一規范的土地租耕合同范本,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糾紛處理辦法。

  五、工作要求

  9.1997年4月1日以后自發遷移的粵北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的有關問題由遷入地政府按異地務工人員的相關政策處理。各地應根據實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醫療、子女受教育等基本權利,以及享受第二、三產業勞動力轉移的優惠政策。在遷入地租耕5年以上的,由有關地級以上市自行研究決定其是否享受與1997年4月1日前遷入的外遷人口同等政策。

  10.各有關地區要高度重視解決粵北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安置問題,將其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工作,由主要領導負總責、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籌協調。遷入地縣(市、區)政府作為安置工作責任主體,要抓緊研究制訂解決本地外遷人口安置問題的具體方案,并認真組織落實。遷出地縣(市、區)政府要積極配合做好外遷人口戶口遷移、計劃生育管理等工作。省扶貧辦、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衛生廳、人口計生委、工商局等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指導和支持相關地級以上市解決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11.各有關地區政府要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出發,工作中堅持耐心細致,避免簡單粗暴,主動向群眾宣講政策,充分發揮鎮、村基層組織作用,妥善處理外遷人口與當地群眾在生產生活中的矛盾,嚴禁強行驅趕、斷水斷電、強拆住房,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廣州、佛山、韶關、清遠市政府要每半年將外遷人口安置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省扶貧辦匯總上報省政府。省扶貧辦要加強督促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各地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地區要予以通報并責成說明原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