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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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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粵北 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安置遺留問題的意見
粵北石灰巖地區人口遷移是20世紀九十年代初省委、省政府為從根本上解決居住在韶關、清遠兩市石灰巖地區7個縣(市)缺乏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特困人口的生活問題而采取的重大民生措施。這項措施實施以來取得顯著成效,有效改善了外遷人口的生產生活條件。2002年,省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粵北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入戶問題的通知》(粵府辦〔2002〕48號),允許符合條件的粵北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遷入現住地,作為城鎮居民人口管理。但是,部分粵北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尚未得到妥善安置,生產生活面臨一定困難。為統籌解決1997年4月1日前遷移的韶關、清遠兩市石灰巖地區7個縣(市)缺乏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特困人口(以下統稱外遷人口)的安置問題,改善其生產生活條件,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1.堅持以人為本、穩步推進、因地制宜、就地安置的原則,鼓勵外遷人口入戶居住地城鎮戶口,保障外遷人口平等獲得基本公共服務,促進外遷人口融入當地社會,到2015年底基本解決外遷人口安置問題,進一步構建和諧有序的城鄉社會環境,加快建設幸福廣東、幸福村居。 2.1997年4月1日前遷移,在現居住地從事代(租)耕或二、三產業(勞務),已解決住房(含自購、自建或租用房屋)的外遷人口(違法生育的須繳清社會撫養費),準予遷入居住地城鎮居民戶口。 4.已遷入居住地城鎮戶口、未享受過住房安置優惠政策并符合遷入地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外遷人口,遷入地縣(市、區)政府要將其納入當地城鎮居民的住房保障范圍,通過興建移民安置房、安排公共租賃房等方式統一安置。對于不符合農村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房屋,在未落實住房安置政策前,外遷人口可以繼續居?。灰殉蔀槲7康模试S維修;統一安置后,應拆除并給予合理補償。 6.原戶籍為農村戶口的外遷人口,遷入居住地城鎮戶口后,原享受的農村優惠政策不變,并享受與遷入地居民同等的社保、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未遷入居住地城鎮戶口的外遷人口,與當地二、三產業務工人員平等享受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各項優惠政策,其子女由現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讀公辦學校,不得收取額外費用。鼓勵外遷人口自主創業或轉移就業,遷入地縣(市、區)政府要將其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政策扶持范圍。 9.1997年4月1日以后自發遷移的粵北石灰巖地區外遷人口的有關問題由遷入地政府按異地務工人員的相關政策處理。各地應根據實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醫療、子女受教育等基本權利,以及享受第二、三產業勞動力轉移的優惠政策。在遷入地租耕5年以上的,由有關地級以上市自行研究決定其是否享受與1997年4月1日前遷入的外遷人口同等政策。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