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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1〕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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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 衛生機構債務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衛生廳反映。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廣東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 機構債務實施方案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部關于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32號)精神,確保我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工作順利推進,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制止新債、鎖定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在嚴格制止發生新債的基礎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誰舉債誰負責。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的具體實施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進行復核、整理并提出具體化解方案。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底數的基礎上鎖定債務,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化債的先后順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諾后補助。由省人民政府與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各地級以上市承諾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任務。省財政統籌使用中央財政對我省的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負債情況以及人口、財力等因素進行適當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債務化解范圍 (一)機構范圍。納入本次債務化解范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由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二)債務范圍。納入化解范圍的債務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長期債務,主要包括發生于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建設維修和醫療設備購置等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 (三)時間范圍。債務計算時間原則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對經核實的債務,納入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補助范圍;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發之日期間形成的債務,由各地自行解決。 四、資金來源 各地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所需資金從以下渠道籌集:一是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二是中央財政安排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以獎代補”資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債務的專項補助資金;三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前的收支結余資金;四是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任務、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償債;五是通過統籌有關非稅收入途徑籌集資金;六是社會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鼓勵有條件的鄉鎮積極籌資用于償債。各地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落實償債資金。省級財政、各地級以上市財政要加大對財政困難縣(市、區)化解債務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 五、工作組織 省建立由省衛生廳、發展改革委、監察廳、財政廳、審計廳等部門參加的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廳。各地要參照省的做法,加強對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六、實施步驟 (一)摸查核對階段(2011年11月30日之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納入化解范圍的債務進行清理統計,逐個單位、逐項債務進行分析填報匯總,并組織相關部門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逐項進行核實、鎖定,按照債務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債務臺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上述債務情況進行復核,并予以分類管理,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匯總書面報送省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清理化解階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9月15日)。 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省聯席會議對各地級以上市上報的債務情況進行審核、認定,提出債務化解指導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20日,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審批意見,制定下發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指導意見。 2012年1月21日至2月20日,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根據省的指導意見,將經認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剝離,轉交縣(市、區)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1日至9月15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債務化解計劃,統籌使用上級補助資金和自有資金,按照債務協議償還相關債務。 (三)考核驗收階段(2012年9月16日至11月30日)。省聯席會議統一對各地債務化解情況組織考核,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縣(市、區),收回省以上財政補助資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穩定推進債務化解工作。省聯席會議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督查指導作用,精心組織實施。省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強化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問題,確保債務化解與醫改其他工作的銜接,加強向國務院醫改辦公室的溝通匯報。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衛生部門要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債務清理、核實、鎖定和資金籌集、審計監督等工作。各地級以上市要在本實施方案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廳、衛生廳備案。 (二)摸清底數,鎖定債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審計、財政、衛生、監察等部門或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每一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每項、每筆債務認真清理核實,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要堅持程序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各項債務情況,接受監督。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縣(市、區)上報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債務數據合法、真實、完整和準確。 (三)明確化債主體,分類化解債務。各地要按照舉債主體、債務來源、債務用途對債務進行分類,嚴格劃分縣鎮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的責任,將審核認定的全部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各級財政要在預算中單獨安排用于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支出,相關資金不作為預算安排正常衛生支出的基數。縣級財政要在現有財政專戶中對償債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并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償還債務資金。要區分輕重緩急,明確償債次序,分類逐步化解債務。要優先化解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債務,優先償還醫務人員集資等個人債務。 (四)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堅決制止發生新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11〕33號)要求,落實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等各項經費,不留經費缺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要按程序申報,經批準后實施,所需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足額安排。未經批準、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經批準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舉借新債。各地要加強源頭控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與政府財力水平相適應,不得將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資金轉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五)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財經紀律,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群眾攤派,不得擠占挪用其他醫改專項資金,不得影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推進綜合改革。要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和不得舉借新債落實情況作為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和制約機制。對違反規定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部門,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由衛生部門會同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及造成資金損失的,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