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11〕55號
印發廣東省休閑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休閑漁業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海洋漁業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廣東省休閑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休閑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休閑漁業活動安全,促進休閑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休閑漁業是指以休閑娛樂為目的,在特定水域、場所提供參觀漁業生產、體驗漁民生活、參與漁業活動等服務的新型漁業。休閑漁業為社會提供以漁業內容為特色的經營服務。
在本省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參與休閑漁業觀光體驗活動以及對休閑漁業進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休閑漁業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休閑漁業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休閑漁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應當符合漁業資源環境保護和漁業產業政策要求,確保服務質量,優先保障傳統漁民利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休閑漁業納入本地區現代漁業建設和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給予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扶持,全面規劃發展休閑漁業。支持建造符合節能環保和漁業資源保護要求的休閑漁業船舶及建設相關設施,積極發展現代休閑漁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劃定休閑漁業區。
劃定休閑漁業區應以保障安全為原則,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漁業水域、漁業資源狀況和休閑漁業經營項目、基礎設施等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休閑漁業區最遠端距離大陸或海島岸線不得超過20海里。
休閑漁業區一般不得與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航道、錨地交叉或重合,涉及航道區或錨地水域的應當會同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第二章 經營單位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單位是指在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的法人。個人和未經登記的其他組織不得擅自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
個人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漁業船舶、網箱、漁排等漁業設施,可以通過掛靠經營單位的方式,由經營單位統一組織從事休閑漁業服務。
第八條 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海域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內陸水域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活動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二)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休閑旅游業務,或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資格證書;
(三)設有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人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
(四)具有可供休閑漁業船舶安全靠泊和上下游客的碼頭及其他安全、環保附屬設施;
(五)具有明確的休閑漁業經營服務項目和內容。
第九條 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休閑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學習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臺賬,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開展安全檢查。
第十條 經營單位應當為自有和掛靠本單位的休閑漁業船舶統一辦理船舶財產保險、第三者強制險及相關證件,為水上作業人員購買人身保險。
第十一條 經營單位應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與掛靠本單位的休閑漁業船舶所有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風險承擔、盈余分配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應當優先聘請傳統漁民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傳統漁民人數一般不少于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有和掛靠本單位的休閑漁業船舶的管理,統一組織開展休閑漁業活動。嚴禁掛靠經營的休閑漁業船舶私自搭載、接待游客。
第三章 船舶及船員管理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休閑漁業船舶,方可下水作業:
(一)持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持有有效的漁船船舶所有權證書和國籍證書;
(三)捕撈漁船應持有有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的規定為休閑漁業船舶申報檢驗。
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按照休閑漁業區實際情況以及休閑漁業船舶的技術條件核定載客人數上限。休閑漁業船舶載客人數上限應當在船舶明顯位置標明。
第十六條 休閑漁業船舶不得從事與漁業活動無關的旅游觀光和輪渡業務。
第十七條 制造、更新改造和購置捕撈漁船從事休閑漁業服務的,應當根據農業部發布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鼓勵制造、更新改造和購置漁業輔助船從事休閑漁業服務。休閑漁業船舶安全適航標準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漁業資源、旅游資源和市場需求,合理控制休閑漁業船舶的數量。
第十八條 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農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為休閑漁業船舶配備足夠數量的職務船員,并為職務船員辦理《漁業船舶職務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九條 休閑漁業船舶的船員,應當參加水上救生、乘員安全管理等培訓,經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政機構考試合格,領取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四章 從業管理
第二十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扶持、鼓勵傳統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從事休閑漁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休閑漁業船舶從事漁業生產的,應當按照漁業捕撈許可證書核準的作業類型、作業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漁政機構應當在休閑漁業碼頭設立簽證點,加強休閑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和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休閑漁業船舶在作業期間,應當遵守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有關規定,遵守避碰規則,落實值班瞭望制度。出航作業時間超過2小時的,應當每小時向所屬經營單位報告一次船位和航行狀況。
第二十四條 休閑漁業船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休閑漁業區和本船舶核準作業區域航行作業;
(二)超載;
(三)擅自改變停靠點和航行線路;
(四)航行途中擅自上下游客;
(五)擅自改變休閑漁業活動方式;
(六)從事與漁業活動無關的商業性客貨運輸活動;
(七)提供或容許有礙公共秩序與社會文明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漁政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限定休閑漁業船舶營運作業的時間、天氣和水域條件。
第二十六條 休閑漁業船舶應當固定懸掛休閑漁業標志。標志的規格及懸掛方式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七條 休閑漁業安全行為守則由船籍港所在地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經營單位應當成立負責安全管理的專職部門,安排專職人員,落實管理措施,加強安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 參與休閑漁業活動的游客應當遵守休閑漁業安全行為守則,服從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條 休閑漁業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為游客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保證餐飲食品安全衛生。
第三十一條 利用漁排提供餐飲、垂釣服務的,應當辦理相關海域使用手續。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訂經營單位信用評級制度。通過公布經營單位信用等級、限制發展休閑漁業船舶、限制航行線路等措施,打擊非法從事休閑漁業服務、損害漁民和游客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休閑漁業船舶遇險救助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重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三十四條 休閑漁業船舶在營運期間,駛離休閑漁業區、超過規定時間作業、載客人數超過上限,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漁政機構應及時制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漁政機構具體負責休閑漁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定期開展休閑漁業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休閑漁業船舶與其他漁業船舶、休閑漁業船舶之間以及休閑漁業船舶自身發生的事故,由漁政機構負責調查處理。
休閑漁業船舶與商船、公務船、軍事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由漁政機構會同海事或其他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商有關部門制訂具體實施細則。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漁業船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