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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1-00374 分類: 衛生、體育、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1-06-10
名稱: 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11〕33號 發布日期: 20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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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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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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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

機構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廣東省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補償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


  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是順利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平穩運行和發展,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的制度保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合理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收費,落實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經費和經常性收支差額的補助,合理確定各級財政分擔比例,建立穩定補償渠道和長效補償機制。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同步實施績效工資,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效運轉和健康發展,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的合理待遇。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轉變運行機制,保障群眾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享受及時、方便的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建立健全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支出和業務支出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其中:基本醫療服務主要通過醫療保障付費和個人付費補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建立的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補償;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補助。

  各地要根據省編辦《關于印發〈廣東省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標準〉的通知》(粵機編辦〔2011〕36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編制標準〉的通知》(粵機編辦〔2011〕37號)等文件精神,合理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人員數和服務工作量,并參照當地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核定工資總額。政府負責其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人員補助經費和其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在確保長效機制的基礎上,按扣除政府補助后的服務成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并逐步調整到位。按上述原則補償后出現的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進行績效考核后予以補助。

  (一)落實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補助經費。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規劃中兼顧中醫科、中藥房規范化建設,為基層發揮中醫藥的簡、便、驗、廉優勢創造必要條件。

  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2011年起,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標準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建立穩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珠江三角洲地區可適當提高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公共衛生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礎上增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各縣(市、區)衛生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考核機制,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數量和質量等績效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政府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所需支出,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其中:對離退休人員按編制內在職人員補助標準的80%安排補助經費;已經參加當地養老保險、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辦理退休的人員應通過補差的方式確保離退休人員待遇不低于當地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

  (二)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保支付政策。

  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將現有的門診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耗材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并為一般診療費,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我省一般診療費的收費標準不高于10元/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的一般診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障門診統籌基金報銷70%。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實行按人頭付費或總額預付的結算辦法。各地級以上市要按照國家醫改政策要求和省制定的一般診療費有關規定,綜合考慮當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服務能力利用率、醫務人員勞務成本、醫保承受能力等因素,于2011年7月1日前制定當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并報省價格主管、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備案。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及已開展基本醫保門診統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2011年7月15日起先行執行,其余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執行一般診療費政策。

  各地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療服務的監管。實施一般診療費工作將與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以獎代補”等財政補償政策掛鉤,未按規定落實一般診療費政策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享受“以獎代補”等財政補償政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服務仍按現有項目和標準收費。對已合并到一般診療費里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價格主管和財政部門要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每年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落實一般診療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防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重復收費、分解處方多收費。發現違規行為的,要給予相應處罰。醫療保險經辦部門要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種違規行為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扣減掛鉤,有效預防違規行為發生。

  (三)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的補助。

  從2011年起,落實政府專項補助和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彌補經常性支出的差額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實行先預撥后結算,并建立起穩定的補助渠道和長效補助機制。其中:經濟欠發達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的缺口資金主要由縣級財政負擔,省、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省財政2011年繼續對經濟欠發達地區鄉鎮衛生院按照每萬戶籍人口配備10名醫務人員,每人每年1.2萬元的標準安排事業費補助,并適當安排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補助資金,其余不足部分由市、縣財政保障。其中,市級財政分擔比例不低于25%。

  2012年起,省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鄉鎮衛生院按粵機編辦〔2011〕36號文核定的編制人數和每人每年1.2萬元的標準安排事業費補助;省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粵機編辦〔2011〕37號文核定的編制人數,參照對鄉鎮衛生院補助辦法安排補助資金(人均標準不高于鄉鎮衛生院補助標準)。其余不足部分由市、縣財政保障,其中市級財政分擔比例不低于25%。珠江三角洲地區自行解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缺口資金,自行確定市、縣財政負擔比例。

  核定經常性收支差額的基本內容(不含基建和大型設備購置)如下:一是核定任務。由同級衛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核定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二是核定經常性收入。主要包括醫療服務收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補助三個方面,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核定。其中:年度醫療服務收入根據前三年醫療服務平均收入情況,綜合考慮影響醫療服務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根據服務人口、單位綜合服務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數量核定。三是核定經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員經費、業務經費和醫用耗材購置三個方面,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分項核定。其中:人員經費按人事部門確定的工資水平和核編后編制人數采取定員定額的方式核定;業務經費根據核定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數量和單位綜合服務成本(剔除人力成本)核定,可以綜合考慮前三年醫療支出平均水平和有關特殊因素,分別核定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預算額度;醫用耗材購置經費根據實際購置成本核定。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支結余要按規定留用或上繳。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本醫療服務等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的經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額安排。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額補助的具體辦法,確保政策落實到位,有關辦法要于2011年7月1日前印發執行,并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廳、衛生廳備案。

  三、大力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一)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其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置、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要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省衛生廳要根據國家要求和我省實際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和服務范圍。對服務能力已經超出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一些服務人口較多、服務能力已經達到二級醫院標準的鄉鎮衛生院,可將其轉為二級醫院(其轉為二級醫院后應在當地設立相應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將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資源整合到縣級醫院;也可以對其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補償。引導和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藥等適宜技術和服務。

  (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分配制度。

  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管理,盡快完成人員編制標準的核定工作。各地以縣級區域為單位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總編制,由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衛生部門結合常住人口及實際工作量統籌安排、動態調整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編制。中山、東莞市由市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要在核定編制的基礎上,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改革為主要內容的人事制度改革。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員,相關費用由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解決。同時,要將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工資制度同步落實到位。

  (三)充分發揮醫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促進作用。

  依托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快推進基本醫保門診統籌,將一般診療費納入支付范圍,并逐步提高參保人員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費用的報銷比例,進一步引導群眾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看病就醫。各地要積極推進醫保付費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付費方式,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開展服務,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服務成本。

  (四)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和激勵機制。

  省衛生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辦法,根據管理績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指標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綜合量化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財政資金安排和撥付、基層機構領導人員聘任掛鉤。對績效考核差的將扣減省財政補助事業費,對績效考核優秀的將予以適當獎勵。各地要督促、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強化收支管理,嚴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

  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層醫務人員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建立以崗位責任和績效為基礎、以服務數量和質量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和激勵制度,并將考核結果與實施績效工資制度、人員競聘上崗緊密結合。各地制定人員競聘上崗和未聘人員安置等相關政策時要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意見。要向基層醫務人員提供更多的培養培訓機會,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職稱晉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及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加強政策宣傳和教育,使廣大醫務人員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對各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助力度

  對村衛生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省財政繼續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村衛生站醫生按照每個行政村每年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并與考核結果掛鉤核撥。縣級衛生部門要按上級部門的有關文件要求,在核定村衛生站承擔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服務人口數量的能力基礎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量由村衛生站承擔,并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中相應安排補助。各地在推進醫保門診統籌工作中,可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站的門診服務納入新農合報銷范圍。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積極將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納入保險范圍。鼓勵各地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以及人員培訓等方面對村衛生站給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實行鎮(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的村衛生站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并落實補償政策。

  對實行“院辦院管”模式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非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地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其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給予合理補助,并將其中符合條件的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執行與政府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相同的醫保支付和報銷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作為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關鍵環節抓緊落實,將政府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和基建支出計劃足額安排,及時調整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醫保支付政策,盡快建立起穩定、長效、合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

  (二)落實補償責任。

  省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予以適當補助。省財政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人口和區域財力狀況,統籌考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數量和質量等績效考核情況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應由本級財政負擔的補助資金,認真落實調整后的醫療服務收費和醫保政策。各級財政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及時下達補助資金,保障基本藥物制度按計劃進度順利實施,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正常運轉。

  (三)強化督促指導。

  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省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物價局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檢查指導,定期進行考核,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將各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落實情況上報省政府。

  (四)其他事項。

  實行一般診療費政策的地區,不再執行省衛生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衛〔2010〕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