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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1〕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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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珠江三角洲地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創新工
作獎評獎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珠江三角洲地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創新工作獎評獎辦法(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珠江三角洲地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創新
工作獎評獎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大戰略部署,深入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以下簡稱《珠三角規劃綱要》),以“科學發展、先行先試”為核心,推動珠三角地區進入創新驅動、轉型升級的發展軌道,確保實施《珠三角規劃綱要》實現“四年大發展”目標任務,根據省委十屆八次全會精神,設立珠江三角洲地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創新工作獎(以下簡稱創新工作獎),并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評獎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標準客觀。以定性評價為主,采取集體評審、量化打分的形式,科學評估珠江三角洲各市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的創新舉措及成果。
(二)民主公開,規范透明。嚴格評獎程序,嚴肅評獎紀律,邀請社會各界參與評獎,評獎結果向社會公布,增強評獎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權威性。
(三)總體評價,突出亮點。采取總體評價和亮點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珠江三角洲各市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社會民生建設等各方面工作中的創新情況進行全面考核,作出總體評價;對其中最具突破性、創新性和示范性的工作亮點進行單項評價。
(四)鼓勵創新,促進發展。充分考慮珠江三角洲各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創新工作基礎條件差異,鼓勵珠江三角洲各市敢想會干,多出“新招、實招、硬招”,積極探索實踐創新措施。
第三條 創新工作獎評獎對象為珠江三角洲9市(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分綜合獎和單項獎,綜合獎對珠江三角洲9市總體創新工作進行評獎,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單項獎對珠江三角洲地區9市實施的單項創新工作進行評獎,不超過10個。
第四條 評獎活動在省實施《珠三角規劃綱要》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省規劃綱要辦)結合每年實施《珠三角規劃綱要》評估考核工作具體組織。
評委由省實施《珠三角規劃綱要》評估考核組部分成員,珠江三角洲各市、省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相關領域的權威專家擔任,具體由省規劃綱要辦在評獎活動前提出建議名單報省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章 評分規則
第五條 綜合獎評獎得分包括基礎分、評委評分、評估考核組組長評分三部分。
第六條 基礎分體現珠江三角洲各市通過工作創新,推動《珠三角規劃綱要》實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效果,其分值采用珠江三角洲各市當年實施《珠三角規劃綱要》評估考核得分。
第七條 評委評分由評委對珠江三角洲各市創新工作情況進行評價,分為總體評價分與亮點評價分。
總體評價分由評委根據珠江三角洲各市創新工作總體情況書面材料、現場陳述進行評分,分值區間為60至100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得出算術平均分作為總體評價分。
亮點評價分由評委根據珠江三角洲各市創新工作亮點書面材料、現場陳述、省有關部門評價參考意見對各市亮點工作逐項進行評分,分值區間為60至100分。創新工作亮點為體制創新、政策創新、工作創新(含工作方式方法創新和推進工作力度等)三類,其權重分別為1.0、0.9、0.85。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經加權后得出算術平均分作為各市亮點評價分。
評委評分=總體評價分×40%+亮點評價分×60%。
第八條 評估考核組組長評分由評估考核組組長會議確定。對特別重大的、在全省具有示范推廣意義的創新工作,可由評估考核組組長會議經討論后予以加分。
第九條 綜合獎得分=基礎分×30%+評委評分×60%+評估考核組組長評分×10%。
各市得分最高的為一等獎,得分2-3名的為二等獎,得分4-6名的為三等獎。
第十條 單項獎由評估考核組組長會議在亮點評價分得分前20項中選取不超過10項。
第三章 評獎程序
第十一條 珠江三角洲各市于每年2月底前對本市上一年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包括本市創新工作總體情況和5項最具突破性、創新性和示范性的亮點工作)送省規劃綱要辦,由省規劃綱要辦匯總后送省有關部門評估并逐項提出評估參考意見。
第十二條 省領導小組結合實施《珠三角規劃綱要》評估考核工作適時組織珠三角創新工作交流會暨評審會,由珠江三角洲各市負責同志陳述本市創新工作總體情況和亮點工作,評委根據現場陳述、書面材料和省有關部門意見,對各市創新工作總體情況和亮點工作分別進行現場評分。評委評分由省規劃綱要辦負責收集統計。
第十三條 評審會后省規劃綱要辦及時組織召開省實施《珠三角規劃綱要》評估考核組組長會議,形成評估考核組長評分。
省規劃綱要辦匯總各市基礎分、評委評分和評估考核組組長評分,形成評獎意見,經省領導小組討論后,報省委、省政府審定。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或重大自然災害影響,可適當調整評獎規則。
第十五條 評獎結果作為我省組織、人事部門任用、獎懲、培訓干部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評獎結果在全省通報,并及時在省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七條 省領導小組將珠江三角洲各市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社會民生建設等各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匯編成冊,加以宣傳推廣,推動面上工作。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十八條 建立評獎工作責任制。評獎工作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嚴肅工作紀律。對違反規定導致評獎結果嚴重失真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責任。評審會邀請省監察廳派員監督。
第十九條 評獎對象應實事求是,不得夸大、縮小甚至隱瞞、歪曲事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評獎資格并全省通報批評。出現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將根據試行情況,結合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進行相應調整,由省規劃綱要辦按規定程序辦理。省規劃綱要辦根據本辦法制訂評獎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規劃綱要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