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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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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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對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省財政廳。
(三)增加指導、協調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的職責。
(四)增加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的職責。
(五)增加培育和監管產權交易、柜臺交易市場等區域金融市場的職責。
(六)增加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產業發展政策與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全省金融改革創新,指導、協調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和區域金融中心等建設工作。
(三)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國有資產風險。
(四)培育和監管產權交易、柜臺交易市場等區域金融市場,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參與協調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相關融資工作。
(五)協助和支持中央駐粵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以及防范、處置、化解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問題,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六)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統籌協調和落實地方人民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設6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人事處(與監察室、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協調、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信訪、安全、財務、資產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紀檢、監察、黨群、計劃生育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規劃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發展規劃;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勢、金融運行情況,起草重要文稿;指導、協調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和區域金融中心建設;擬訂金融產業發展專項激勵資金使用計劃;統籌協調地方人民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和金融信息化建設;辦理有關建議提案、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銀行信貸市場處。
培育、發展銀行信貸市場;統籌協調全省農村信用社改革,組織推進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專業財務公司等地方銀行業服務體系建設;協同推進征信系統建設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托機構的資產重組和風險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欺詐、挪用、逃廢金融債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資本市場處。
培育、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監管產權交易、柜臺交易市場等區域金融市場;指導、協調企業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資和并購重組;指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托管、轉讓、交易;參與協調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相關融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化解資本市場風險和機構風險;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
(五)地方金融發展處(與保險市場處合署)。
指導、協調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險機構、政策性擔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培育發展保險市場,推進農業保險、商業養老、意外和健康保險、責任保險等業務發展,推進商業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國有資產、保險機構和市場風險,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保險機構和非法保險業務活動。
(六)金融交流合作處。
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擬訂粵港澳區域金融合作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粵港澳金融市場互相開放,引進港澳臺和國際金融機構;協調推進粵港澳金融從業人員資格互認。
四、人員編制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4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7名。
后勤服務人員數7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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