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1〕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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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環保局關于加強山區開發環境保護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環保局《關于加強山區開發環境保護管理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所遇問題,請逕與省環保局聯系。
近年來,我省山區在承接產業轉移,開展招商引資,推進工業化的過程中,環境負荷加重,已造成不同程度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目前,我省部分地區已存在水質性缺水現象,而山區多數位于水源的源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增強環境保護觀念和憂患意識,共同加強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山區可持續發展。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關于加強山區開發環境保護管理的意見
為加強山區開發的環境保護管理,防止污染向山區轉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山區可持續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山區開發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堅決貫徹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優化結構、合理布局、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和健全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認真開展生態環境現狀調查,對主要環境問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生態保護和恢復作出評價,做好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實施。
二、進一步加大環境污染防治力度,對超標的污染企業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達標的,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嚴格執行國家淘汰落后工藝、設備目錄的規定,對于《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規定關停的十五類嚴重污染環境的小企業(以下簡稱“十五小”)、國家經貿委要求關停的小火電機組和清理整頓的小玻璃廠、小水泥廠、小煉油廠、小鋼鐵廠(以下簡稱“新五小”)以及國家經貿委《關于公布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的通知》(國經貿資〔1997〕367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1999年第6號和第16號令)規定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與設備及產品,必須依法關停和淘汰。
對已經取締的“十五小”、“新五小”及淘汰的工藝設備,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并實行淘汰設備登記、銷毀制度,同時要落實具體的銷毀辦法與措施。禁止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向山區轉移。禁止任何地區在產業結構調整時向山區轉移重污染產業。
三、認真執行國家和我省的產業政策與技術政策,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依法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嚴格控制能耗多、水耗大等浪費資源、污染重的行業和項目,禁止建設列入國家經貿委《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技術政策的項目以及工藝落后、選址不當、嚴重污染和破壞生態的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時,要嚴格把關,對向山區轉移重污染的項目,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項目審批。凡不按規定審批和嚴格監督管理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工業園區的合理規劃布局,工業企業原則上入園建設,并采取污染集中控制、集中治理和市場化運營管理措施,防止污染企業的無序建設。
五、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的布局應與所在區域、流域的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相協調,避免對當地環境敏感目標造成影響。水利、水電及交通項目的選址和選線應注意對生物多樣性、自然景觀、生態脆弱地帶、歷史文物古跡的保護。對于跨區域、跨流域及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不得化整為零或化大為小,也不得以周期短、時間緊或特殊性為由,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級別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土地開發和植樹造林、水土保持等重大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重點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配置及利用、生物多樣性保護、外來物種入侵防范、水土保持、地質災害防治等生態環境保護。對確實無法避免的影響,應采取補償性措施。禁止盲目墾荒和導致生態功能嚴重退化、誘發地質災害的開發建設活動。
七、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礦產資源法和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合理規劃,采用先進的工藝和采取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嚴格控制新建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礦業開發項目。禁止破壞性開采和掠奪性開采。對受破壞的耕地、植被,開采者必須負責復墾和恢復植被。凡對周邊農作物或下游水源造成污染及影響周邊群眾生產、生活和身體健康的礦山開采,要嚴格禁止。如需要開采,必須有嚴格的治理和保護措施。
八、加強飲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保護,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源補給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和專業養殖場、垃圾處理(堆放)場。加強城鎮垃圾處理(堆放)場和農村畜禽養殖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管理,嚴防城鎮垃圾處理(堆放)場和農村畜禽養殖業污染。在河道、湖泊、水庫、渠道設置或改建、擴建排污口,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
九、嚴禁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進行旅游開發,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排放污水、廢氣及傾倒固體廢棄物。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進行的旅游開發,必須采取切實措施防止因游客數量增加、旅游設施和旅游線路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提倡“區內旅游區外住”,合理設計旅游路線,確保旅游設施建設與自然景觀相協調,維持自然保護區的自然本色和生態功能。
十、加強對公路、鐵路、管道運輸、水利、水電、城市基礎設施及礦產資源開發等施工期長、對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項目施工過程環境監督管理。嚴格限制開山取石,避免破壞自然景觀。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管理。對于在竣工驗收或營運中發現有重大環境問題或具有長期累積性、潛在性環境影響的生態建設項目,應在項目建成營運后進行環境影響的回顧性評價工作。
十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范區建設,積極促進生態農業、有機農業、節水農業的發展。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植物生長激素,防治農藥、化肥污染,確保生態安全。
十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固體廢物轉移報告審批制度。加強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制定和落實有關固體廢物利用的優惠政策。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確需進口的,必須執行固體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固體廢物的轉移。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