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8〕1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我省地稅系統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地稅系統經費管理,推進依法治稅,強化稅收征管,維護稅收秩序,確保我省地方財政收入穩步增長,省人民政府決定繼續實施并調整完善原有地稅系統經費管理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定執行3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稅系統經費的管理體制和原則基本保持不變
地稅系統經費來源、核定辦法、支出安排和監督管理仍按《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5〕106號)執行。省級征收經費原則上安排省本級支出和全省性項目支出。市縣征收經費應首先安排本級地稅部門基本支出,再視需要和可能安排本級項目支出。市縣基本支出標準參照當地行政或公檢法部門的支出水平確定。
二、適當調低征收經費核定比例
(一)省級征收經費。預算任務征收經費核定比例每年降低0.1個百分點,即2008年至2010年的預算任務征收經費分別按2.5%、2.4%和2.3%的比例核定;超年度預算任務征收經費按3.5%的比例核定。
(二)市縣征收經費。各市縣征收經費核定比例必須嚴格執行粵府辦〔2005〕106號文,在此基礎上,按執行比例降低0.1個百分點至0.2個百分點。
三、按照深化財政改革的要求,加強地稅系統經費管理
(一)強化征收經費支出預算管理。各級地稅部門每年根據經費支出需求編制部門預算(對上級基本支出補助數按上年執行數預計編報),報當地財政部門,按程序審批后執行。各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執行進度將經費撥付地稅部門使用。
(二)各級地稅部門固定資產與基本建設、政府采購、醫療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屬地管理,嚴格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三)已經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地區,地稅部門經費支出納入當地國庫集中支付管理。
四、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地稅部門財務工作的指導和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規范經費支出行為。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