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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7-00126 分類: 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07-11-06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主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7〕94號 發布日期: 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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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主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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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7〕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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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廣東省主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主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廣東省主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促進廣東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印發廣東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5〕101號)等文件精神,制訂本方案。

  一、廣東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現狀

  (一)礦產資源儲量。廣東省礦產資源種類較多,優勢礦種集中度高,具有較好的開發利用前景。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已發現礦產149種(含亞礦種),礦產地1745處(其中固體礦產1475處,液體礦產270處),固體礦產資源儲量規模達中型以上的435處,占固體礦產地總數的29.5%。在已查明有儲量的101種礦產中,有60多種礦產儲量位居全國前10位,其中油頁巖、高嶺土、地熱水、重稀土、鈮、鉭、鉛、鋯、鈦、水泥用灰巖等20多種礦產資源儲量位居全國前3位。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與布局。據統計,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礦山(未包括石油、天然氣,下同)總數為3129個,年產礦總量22878.16萬噸(其中固體礦產21845.35萬噸,液體礦產1032.81萬噸),礦山從業人員91299人,工業總產值798100.44萬元。在全省3129個礦山中,大型礦山37個,年產礦量(包括固體和液體礦產)2334.00萬噸;中型礦山33個,年產礦量(包括固體和液體礦產)779.98萬噸。大、中型礦山數占礦山總數的2.23%,年產礦總量占全省年產礦總量的13.61%。

  從各地開發利用情況看,韶關、清遠兩市已開采的主要礦種有鐵礦、鉛鋅礦、錳礦、鎢礦、稀土礦、水泥用灰巖、熔劑用灰巖、瓷土等;汕頭、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潮州、揭陽等7市已開采的主要礦種有鐵礦、鉛鋅礦、鎢礦、稀土礦、瓷土、高嶺土、水泥用灰巖、建筑用花崗巖、地熱水等;陽江、湛江、茂名、肇慶、云浮等5市已開采的主要礦種有金礦、銅礦、高嶺土、油頁巖、瓷土、水泥用灰巖、玄武巖、玉石、硯石、地熱水、礦泉水等;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等7市已開采的主要礦種有水泥用灰巖、石膏、鹽礦、建筑用花崗巖、地熱水、礦泉水等。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低,礦山企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不合理。全省大、中型礦山企業所占比例過小。大多數小型礦山企業生產技術和工藝水平落后,礦產開發利用水平低,產品結構單一,資源浪費情況比較嚴重。

  2.礦山生態環境治理任務艱巨。一些礦山企業存在重開采、輕治理的思想,不重視礦山環境整治和生態恢復工作,水土流失情況嚴重,礦山坑道和采空區冒頂、塌方等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礦山生態環境治理任務艱巨。

  3.礦產資源開發監管體制不完善。存在部門職責分工不清、監管體制不完善等問題,難以形成礦產資源開發監管的執法合力,削弱了對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等違法采礦行為的打擊力度。

  4.礦產資源執法力量偏弱。各級礦產資源管理執法隊伍普遍存在人員少、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難以適應繁重的日常執法管理工作需要。

  二、整合礦產資源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政府引導和對重要礦產資源的調控力度,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鼓勵通過礦山企業收購、參股、兼并等方式,加快礦山企業的聯合重組,實現礦產資源向優勢企業聚集,推動礦業的規模化和集約化發展,促進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作用,努力實現廣東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走上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充分、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路子的工作目標。

  (二)基本原則。

  1.可持續發展。堅持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并重,資源開發與安全生產并重,優化具有區域特色的資源開發布局,促進礦業與全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2.市場運作與政府調控相結合。有效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加強政府對重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管,統籌各方利益,切實解決礦山分散、布局不合理、亂采濫挖的問題。

  3.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將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布局納入新一輪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統一部署,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總體推進,確保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取得成效。

  4.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區域成礦地質條件、礦產資源自然賦存規律及開發利用現狀、地區經濟發展需求等因素,實施資源優化整合和統籌布局,使資源開發整合更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5.扶優扶強、集約高效。積極推動礦產資源向規模大、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的優勢企業集中,加快小型礦山企業聯合改造,提高產業集中度,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全面提高廣東省礦產資源開發的集聚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工作目標。

  1.礦山開采布局明顯合理。重點礦區和重要礦種的礦業權設置符合規劃要求,努力做到一個礦區只設置一個采礦權,切實解決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等問題,實現礦山企業結構明顯優化、規模化和集約化水平明顯提高、數量明顯減少的目標。到2008年底,全省礦山企業數量要比2005年減少30%以上,礦山總數控制在2200個以內;小型礦山占礦山總數的比例從2005年的98%下降到85%以下。

  2.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整合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利用率明顯提高,開采回采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設計要求,共生、伴生礦產得到綜合利用,廢石、尾礦等礦業固體廢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開發。整合后各礦種由集團化骨干企業占有控制的比率,金屬礦產要達到75%,非金屬礦產達到65%,地下熱水、礦泉水達到50%,玉石礦產達到85%。

  3.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通過整合,全面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全省礦山安全生產水平達到全國先進水平。

  4.礦山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實現礦山廢棄物集中貯存、處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達標排放;重點礦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明顯減少,較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全省在2007年底前全面建立健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到2010年,全省70%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得到初步治理和恢復。

  5.礦山生產建設規模達到規定的最低生產建設規模。確保所有新辦礦山企業全部達到省規定的礦山設計年最低生產建設規模(礦產量)標準;未達標的老礦山企業在2010年底前完成整改達標。廣東省主要礦產資源的礦山設計年最低生產建設規模(礦產量)標準為:巖金1.5萬噸,砂金10萬立方米,鐵地下開采3萬噸、露天開采5萬噸,錳2萬噸,銅3萬噸,鉛3萬噸,鋅3萬噸,鎢3萬噸,錫3萬噸,銻3萬噸,鋁土6萬噸,鉬3萬噸,稀土6萬噸,硫鐵5萬噸,高嶺土5萬噸,瓷土5萬噸,地熱水10萬立方米,礦泉水3萬立方米,建筑石料為珠江三角洲地區30萬立方米、其他地區10萬立方米。

  三、礦產資源整合的范圍

  (一)整合的主要礦種。整合的主要礦種為鐵、銅、鉛、鋅、鉬、金、鎢、錫、銻、錳、稀土、鹽礦、高嶺土、瓷土、油頁巖、水泥用灰巖、建筑用石料、地熱水等18種。到2007年底前,完成金、鎢、錫、銻、鹽礦、高嶺土、稀土、油頁巖、建筑用石料等9種主要礦種的整合工作;到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他9種主要礦種的整合工作。

  (二)整合的重點礦區。下列礦區(礦山)均應作為重點礦區(礦山)進行整合: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小礦;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礦區;小礦密集區;位于地質環境脆弱范圍的礦區;開采方法和技術裝備落后、資源利用水平低的礦山,以及生產規模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和環保條件較差的礦山。

  到2008年底,應完成整合的重點礦區為:韶關市曲江大寶山鐵多金屬礦區、韶關市武江區重陽多金屬礦區、韶關市曲江湯溪地熱水礦區、韶關市仁化周田鎮靈溪鉛鋅礦區、清遠市連南寨崗鉛鋅礦區、清遠市陽山六暗沖鐵礦區、清遠市陽山鐵屎坪鉛鋅礦區、肇慶市懷集鐵礦區(包括風崗、洽水、中洲等鐵礦)、茂名市高嶺土礦區、茂名市油頁巖礦區、湛江市高嶺土礦區、湛江市地熱田、梅州市蕉嶺長隆水泥用灰巖礦區、梅州市梅縣寶坑錳鐵礦區、梅州市平遠黃畬稀土礦區、梅州市平遠仁居稀土礦區、梅州市梅縣嵩溪銀銻礦區、河源市紫金寶山鐵礦區、潮州市飛天燕瓷土礦區等20處。

  四、工作計劃全省礦產資源開發

  整合工作要以已經全面開展的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為基礎,具體工作計劃如下:

  (一)制訂方案階段(2007年10月至2007年11月)。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據國辦發〔2006〕108號文精神和本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礦區的整合實施方案。各地整合實施方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報省國土資源廳,由該廳統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整合實施方案應包括整合礦區礦產資源概況、已有礦業權設置情況、整合后擬設置礦業權方案、整合工作進度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二)方案實施階段(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各地按照經批準的礦區整合實施方案,確定整合后的開發主體,明確擬設置采礦權的礦區范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編制礦山整合技術改造設計方案,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重新編制、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換發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并實施礦山生產系統停產改造。生產技術方案要充分采用節約資源和清潔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上述工作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礦山生產技術方案組織生產。

  (三)總結驗收階段(2007年12月和2008年11月)。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標要求,對本地區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進行總結和檢查驗收,并分別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10月向省人民政府書面報告本地區年度開展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情況。省人民政府將適時組織省有關部門對各地開展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并向國家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部際聯席會議提交自查報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分工協作。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全面推進各項工作的開展。各級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工商、環保、安全生產監管、公安、水利、林業、國有資產管理、監察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互相配合,聯合執法,堅決打擊無證開采、亂采濫挖等嚴重破壞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為整合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對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統籌協調,分類處置。

  1.妥善安置人員和處置債務。要妥善處理好礦山企業的債務和職工安置問題,被兼并企業屬于國有或集體企業的,其債權債務由兼并企業依法承接,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安置由兼并企業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其中國有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按企業隸屬關系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備案;要按照有關規定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及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理順和接續好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2.合理整合礦產資源。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整合的,由大礦采取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整合期間,整合區域及其毗鄰地區暫停新設置探礦權、采礦權或擴大礦區范圍的受理和審批。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務的地區,暫停該地區的探礦權、采礦權等相關證照的審批。涉及國有礦山企業的整合應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下進行。

  (三)加強監督管理,規范市場運作。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維護正常的礦業權市場秩序,防止整合礦山企業弄虛作假、超能生產以及哄抬或壓低礦產品價格;要大力推進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實施,促進礦業權合理配置,推動礦業權向優勢骨干企業集中。整合工作要依法進行,嚴禁暗箱操作,確保公平、公正。礦產資源整合中涉及礦業權交易的,礦業權應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并經有審批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四)完善礦山開采的準入條件。逐步建立和完善廣東省礦山開采的準入制度。對已經批準設立的礦山開采項目未達到準入規定的,應通過整改,全面達到規定要求。

  新設礦山企業的生產建設規模必須與資源儲量規模及資源賦存條件相適應,堅決遏制破壞資源或大礦小開等現象。礦山整合后的最低生產建設規模必須符合本方案的要求。對生產工藝落后、浪費資源、污染環境、重復建設的礦山企業應嚴格進行整治,整治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五)切實加強礦山生態環境的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健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對已關閉的礦山,要抓緊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并積極籌措資金,盡快實施綜合治理;對新設立的礦山企業,國土資源部門要與采礦權人簽訂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合同,收取不低于治理成本的保證金,并認真督促采礦權人履行治理的法定義務,切實做到邊開采、邊治理,促進礦山開采與環境整治相協調。礦山整合中涉及建設項目占用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應辦理使用林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