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1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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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下稱 《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 (國辦發〔2004〕24號)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 (粵府〔2004〕83號,下稱《意見》)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省有關單位在全面 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積極研究科學界定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事權,完善政府內部決策規則、決策程序以及行政決 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 策。(省府辦公廳,省編辦、監察廳、法制辦,廣東行政學院、省社科院) 二、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一)圍繞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按照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制定政府立法工作 計劃,做到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立法進程與改革進程相適應。(省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擴大政府立法工 作的公眾參與程度。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立法征求意見制度。研究建立有關聽取和采納意見情 況的說明制度。探索建立有關政府立法項目尤其是經濟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省法制辦會同 有關部門)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方便公眾對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獲取、查閱。(省府辦公廳,省 法制辦、信息產業廳、財政廳) (四)建立健全政府規章修改和廢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評價制度 。(省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 三、 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一)科學劃分和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權限,科學、合理設置政府機構,核定人員編制,實 現政府職能、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加強對各級行政機關職能爭議的協調。(省編辦、法制辦) (二)完善各類市場監管制度,確保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保證市場監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 破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研究進一步轉變經 濟調節和市場監管的方式,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 (省發展改革委、工商局、物價局、質監局、經貿委、勞動保障廳、外經貿廳、信息產業廳、建設廳、 國土資源廳、食品藥品監管局、金融辦) (三)研究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實行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具體措 施,加強對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引導和規范。(省編辦、發展改革委、人事廳、民政廳、國資委、外 經貿廳、工商局、財政廳、監察廳,廣東行政學院、省社科院) (四)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省勞動保障廳、衛生廳、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發展改革 委) (五)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 件,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省府辦公廳組織有關部門) (六)建立健全有關集中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和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規范政府資金和投資管理 ,實現規范的政府預算和支出。(省財政廳、審計廳、發展改革委) (七)清理和規范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收費。(省物價局、財政廳) (八)規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和津補貼,解決同一地區不同行政機關相同職級工作人員收入差 距較大的矛盾。(省人事廳、財政廳) (九)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減少行政許可項目,規范行政許可行為,研究創新政府管理方式。( 省發展改革委、監察廳、編辦、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十)加快電子政務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上網工程的建設和運用,擴大政府網上辦公的范圍,逐步 實現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省府辦公廳,省編辦、信息產業廳、發展改革委) 四、 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一)研究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繼續開展相對集中行 政處罰權,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省編辦、法制辦、財政廳、監察廳會同有關部門) (二)建立健全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 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進行立卷歸檔。(省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 (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 執法主體。(省法制辦、人事廳、編辦) (四)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抓好對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 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權的依法核準、界定和公告工作,科學設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行 執法程序。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執法績效評估、獎 懲機制和辦法。(省法制辦、編辦、監察廳、人事廳)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 (一)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積極探索解決民事糾紛和勞動爭議的新機制。完善人民調解制 度、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和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探索建立信訪、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相銜接的機制以及社 會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分析制度,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社會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社會穩定。(省司法廳、 信訪局、國土資源廳、建設廳、勞動保障廳、法制辦) (二)進一步規范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責任及信訪事項的辦理程序、要求,促進信訪事項及時有效 解決,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依法維護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省信訪局、監察廳) 六 、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一)完善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制度和機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改進對抽 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方式,實行事前審查與事后備案相結合,研究建立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前 置審查和統一發布制度;總結推廣政府法制機構設立政府法律顧問室的做法和經驗。建立依法對公民、法 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提出異議的處理機制和辦法。(省法制辦) (二)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嚴格執行有關行政復議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強行政復議機構的隊伍建設, 提高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素質,做好行政復議工作。探索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量的新方式、新舉措。完善 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省法制辦、監察廳) (三)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賠償。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 (省財政廳、法制辦) (四)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行政賠償程序中的聽證、協商、和解制度。(省法制辦、財政廳) (五)建立健全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經常性監督制度,探索層級監督的新方式,強化上 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省監察廳、法制辦,省府辦公廳) (六)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確保專門監督機關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并與檢察 機關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建立各監察機關之間的聯動監督機制,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能。 (省審計廳、監察廳) (七)探索拓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渠道,完善監督機制,為公民、法人 和其他組織實施監督創造條件。完善群眾投訴、舉報違法行政行為的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行政行 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研究建立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 依法及時作出處理的工作機制。(省監察廳、省府辦公廳,省信訪局、法制辦) 七、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領導干部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探索對 領導干部任職前實行法律知識考試的制度。(省人事廳、法制辦、司法廳) (二)進一步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強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通用法律知識以及專門法律知 識等依法行政知識的培訓。(省人事廳、法制辦、司法廳)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把依法行政情 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省人事廳、法制辦) (四)采取各種形式,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增強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觀念和意識,積極引 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逐步形成與建設法治政府相適應的良好社會氛圍。(省司法 廳、法制辦) 八、完善措施,切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一)研究建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貫徹《綱要》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貫徹落實《綱 要》不力的,要嚴肅紀律,追究有關人員相應的責任。(省府辦公廳,省監察廳、法制辦) (二)研究建立各級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工 作部門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的具體辦法。(省府辦公廳,省法制辦) (三)研究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確保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依法 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并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省編辦、財政廳、法制 辦)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一項全局性、長期性的系統工程,要常抓不懈。各有關部門要嚴 格按照《綱要》和《意見》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妥善安排,狠抓落實。各牽頭 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統籌協調的職責,各有關部門要主動配合,積極參與,共同完成好所承擔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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