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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5〕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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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關于木材集中統一管理的決定》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87號), 省人民政府對以省政府和省府辦公廳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下列9個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一、《關于木材集中統一管理的決定》(粵府〔1981〕166號)。 二、《關于整頓治理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的通知》(粵府〔1989〕122號)。 三、《頒布〈廣東省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1994〕83號)。 四、《轉發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汽車工業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府〔1997〕74號)。 五、《印發〈廣東省木材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辦〔1982〕10號)。 六、《轉發省林業廳物價局關于治理木材生產經營環節亂收費減輕林農負擔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1996〕56號)。 七、《轉發省經貿委、公安廳關于加強我省民爆器材經營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0〕103號)。 八、《關于〈廣東省統計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批復》(粵府函〔1995〕168號)。 九、《關于加強公路廣告和標牌設施管理問題的函》(粵府函〔2000〕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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