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6〕69號
關于認真實施《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06年1月18日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正。這是廣東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立法為民,依法治省,進一步完善立法機制,不斷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為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條例》的實施工作修正后的《條例》在總結近年來廣東省地方立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貫徹《立法法》,進一步完善了立法機制,建立健全了編制立法計劃、法規草案起草、法規審議和公開立法、民主立法等制度和程序,明確了立法工作的責任和要求,對于廣東省推進科學民主立法,加快立法步伐,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有著重要的意義。認真貫徹實施《條例》,是各部門的法定職責,是政府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具體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規范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扎扎實實做好政府立法工作。
二、認真做好年度立法計劃的報送和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按照《條例》要求,為確保省政府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會按時提出下年度地方立法計劃建議,各部門必須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政府提出下年度立法計劃項目建議。報送立法項目建議書時,要附上法規建議稿,明確法規草案報送省政府的時間,說明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與可行性,認真客觀地分析立法成本及效益,實事求是地提出需要說明的問題。年度立法計劃一經確定,省法制辦要提出年度立法的時間安排和工作要求(包括省法制辦審核法規草案和上報省政府的時間)報省政府;有關起草單位要按照要求抓緊認真做好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特別是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的“新制訂項目”和“修訂項目”,有關起草單位務必做好協調工作,按確定的時間報送省政府。
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法規起草送審和配合審議工作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先由起草單位法制機構或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統一審核,經本單位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同時報送法規草案起草說明,提供必要的資料。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立法依據和主要內容,以及部門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二)起草單位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法制辦要認真審核,加強協調,及時報批,按程序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
(三)地方性法規案報送省人大常委會之后,省政府有關部門仍有不同意見的,必須按照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立法協調工作的意見》(粵常辦〔2003〕24號)要求向省政府提出,不得擅自向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大有關委員會提出。
(四)省人大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省法制辦要組織相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有關起草部門要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小組或專門委員會的要求,安排負責同志到會說明有關立法情況。
四、進一步推進民主公開立法工作
各部門要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創新立法工作機制,推進民主公開立法。要重點建立健全三個方面的制度:一是公開征求意見和聽證制度。政府立法要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要充分聽取基層群眾的意見。對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收費以及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等內容的法規草案,應當依法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聽取意見。二是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在政府立法中,要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法規草案擬確定的重要制度,凡屬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都要經過專家咨詢論證。三是調查研究制度。政府立法應當注重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意見。要建立健全立法調研制度,切實提高立法調研的質量。
五、加強立法隊伍建設,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立法工作,加強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和法制工作隊伍建設。省法制辦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主動加強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聯系與溝通,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立法工作協調會,及時解決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加強對有關起草單位的督促和指導,確保各項立法任務按時保質高效完成。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