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7〕92號
關于建立健全廣東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建立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以下簡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并完成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是黨中央、國務院繼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雜費之后,充分發揮公共財政作用,讓改革開放成果惠及人民群眾的又一重大決策,對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精神,結合廣東省實際,現就建立健全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目標和原則
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主要目標是:按照《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19號)和國發〔2007〕13號文的要求,加大財政投入,落實各項助學政策,擴大受助學生比例,提高資助水平,既增加教育投入、又注重改善教育結構,更好地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難問題。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行“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基本原則。
二、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廣東省各普通高校(不含部屬院校、計劃單列市普通高校,下同)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資助廣東省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約為在校生的3%(適當向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專業的學生傾斜),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所需經費由中央、省以及市財政共同分擔。其中,省屬普通高校和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下同)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共同承擔;珠江三角洲7個地級以上市所屬學校,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負擔10%,地級以上市財政負擔90%;其他14個地級市所屬學校,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負擔60%,地級市財政負擔40%。
(三)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廣東省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以及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不含計劃單列市中等職業學校,下同)一、二年級全日制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原“廣東省政府助學金”不再單獨設立,整合到國家助學金內一并組織實施。
1.普通高校。資助面約為在校生的20%,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生活費補貼。所需經費由中央、省以及市財政共同分擔。其中,省屬普通高校和民辦普通高校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共同分擔;珠江三角洲7個地級以上市所屬學校,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負擔10%,地級以上市財政負擔90%;其他14個地級市所屬學校,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負擔60%,地級市財政負擔40%。
2.中等職業學校。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資助期兩年,主要資助生活費開支,在校三年級學生通過工學結合、頂崗實習解決生活費問題。所需經費由中央、省以及市、縣級財政共同分擔。其中,省屬中等職業學校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共同分擔;地方所屬中等職業學校所需經費,省內生源按生源地、外省生源按學校所在地確定各級財政分擔比例:生源地或學校所在地屬于珠江三角洲7個地級以上市及其所轄縣(市、區,不含恩平市)的,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負擔10%,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財政負擔90%;屬于欠發達地區市、市轄區的,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負擔40%,地級市、市轄區財政負擔60%;屬于欠發達地區縣(市,含恩平市)的,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負擔60%,地級市、縣(市)財政負擔40%;屬于16個扶貧開發重點縣的,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負擔80%,地級市、縣財政負擔20%。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積極探索多種有效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與培養的新模式。
(四)國家助學貸款。繼續完善國家開發銀行開展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政策措施,積極探索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操作模式,讓符合條件的學生都能申請到國家助學貸款,確保應貸盡貸。對應屆畢業后自愿到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基層單位服務并符合有關條件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在校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由省財政給予代償。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有關部門另行研究制訂。
(五)各類學校配套資金。各普通高校每年要從學校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校內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學費減免和特殊困難補助等。中等職業學校每年要從學校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建立學費減免和學生臨時困難補助制度。
(六)繼續實施退役士兵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工程。對符合廣東省安置政策、能正常參加培訓的城鄉退役士兵,免費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畢業后由學校優先推薦就業。享受退役士兵免費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七)繼續實施智力扶貧工程。在現有每年補助5000名貧困學生的基礎上,擴大到補助1.2萬名貧困學生,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500元。享受智力扶貧資助的學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三、精心組織,確保各項資助政策落到實處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開學起實施。各級政府,各級財政、教育、勞動保障部門,各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把好事辦好。
(一)加強領導,分工協作。省財政廳、教育廳、勞動保障廳要密切配合,制訂相關管理辦法,認真做好各項資助工作。省教育廳要加強對各地教育部門和各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資助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檢查和督促。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制度,切實幫助本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各級教育部門要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學生資助工作的組織和落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技工學校的學生資助工作。
(二)落實資金,保障投入。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經費分擔要求,足額安排應承擔資金并及時撥付到位。各級財政、教育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助學資金的管理,設立學生助學資金專戶,真實反映和核算學生助學資金的撥付及收支等情況。
(三)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各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工作重點,實行校長負責制,設立專門助學管理機構;要制訂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助學金實施細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獲得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的人選應在校內進行公示,防止評審工作中的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進一步嚴格收費立項、標準審批和備案等管理工作,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制止亂收費,絕不允許各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政府加大資助力度的同時,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增加收費項目。
(四)專款專用,強化監督。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有弄虛作假、騙取或挪用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等行為的單位,一經發現,對其主要負責人先免職后查處。省教育廳每年要會同省財政廳、審計廳、監察廳、勞動保障廳等部門對各地學生資助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廣泛宣傳,引導輿論。各地、各部門和各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向社會尤其是廣大學生宣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解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后顧之憂,讓黨和政府的關懷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六)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廣東省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助學金的申請、發放和管理,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0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1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84號)執行。其中,按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民辦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其招收的符合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省教育廳、財政廳會有關部門按照財教〔2007〕90號、財教〔2007〕91號、財教〔2007〕92號和財教〔2007〕84號文的規定研究制訂。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