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經費占比低于40%、患者醫療費用增幅低于居民收入增幅或社會平均工資增幅,即可啟動調價!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官網21日發布《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指標(試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示時間到4月29日止。
根據《征求意見稿》,廣東省將設置價格動態調整指標。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原則上應符合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啟動和約束指標相關標準。達到啟動指標其中1項或以上標準,且未觸發約束指標的,可啟動本地區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達到1項或以上約束指標標準的,本年度原則上不安排本地區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
在啟動指標中,包括技術占比、醫療服務收入(不含藥品、耗材、檢查、化驗收入)占比,和患者醫療費用增幅三個指標。以技術占比為例,評估年度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經費占比(計算方法是:評估年度公立醫院人員經費/評估年度公立醫院類機構總費用)低于40%即可啟動調價。以患者醫療費用增幅為例,評估年度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患者醫療費用增幅在不超過控制目標的前提下,低于本地區城鄉居民收入增幅或社會平均工資增幅則可啟動調價。
在約束指標中,包括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醫保基金結余、次均費用增幅。以醫保基金結余為例,當區域內職工醫保或居民醫保統籌基金上一年度出現赤字,或職工醫保或居民醫保統籌基金上一年度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少于9個月時,本年度原則上不安排本地區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以次均費用增幅為例,評估年度地區公立醫療機構門診病人或住院病人次均費用增幅高于預期控制目標時,本年度原則上不安排本地區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
根據《征求意見稿》,廣東將統籌開展專項價格調整。配套醫改重點任務實施的專項調整,以及價格矛盾突出項目進行的個別調整,可不受啟動和約束指標的限制,按程序啟動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出現重大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宜提高醫療服務價格的其他情形的,原則上不安排上調醫療服務價格。
各地啟動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前,需對本地區上年度(即評估年度)的相關指標開展調價評估,可根據醫療機構等級等實際細化相關評估內容,綜合分析各項指標和有關政策、醫療服務價格指數等數據,形成評估報告。調價評估周期最長不超過兩年,2022年應開展一次調價評估,年度內各地需要實施調價評估的,原則上應于當年9月30日前完成。符合調價條件的,履行調價程序,堅持總量控制原則,合理測算調價空間,優化選擇調價項目,科學制定調價方案。
各地年度醫療服務價格指數在省內超過中位數的,或其分類價格指數上漲不符合調價政策的,其調價總量不宜提高,可進行結構性調整。